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苗妙妙)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所謂「新聞」為包裝和武器,行危害國家安全之實,惟其庇護者仍企圖打所謂「新聞自由」的旗號,為其開脫,並伺機抹黑香港法治。香港文匯報記者翻查855頁的判決書,判決書指本案判決嚴格區分「合法批評」與「非法煽動」,強調黎智英的行為屬明確犯罪行為,與受保護的言論自由範疇存在本質區別。法官亦曾當庭強調,本案重點在於黎智英有否請求外國實施「制裁」等行為,跟新聞出版無關。
判決書從根本上否定其「新聞自由」抗辯的合法性。法庭頒布長達855頁的裁決理由書,對於辯方曾經提出,第一項控罪所指的涉案刊物是受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保護的合法新聞報道及觀點,法庭引述上訴法庭在譚得志案的判決,指出煽動罪與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之間不存在衝突。根據涉案刊物的內容,法庭認為有充分證據支持第一項指控。
法庭證據充分顯示,黎智英及其團隊長期利用媒體平台,令編採團隊配合其政治目的,甚至要求社論作者按其指定立場撰稿,有組織地煽動敵對情緒、主動勾結外部勢力。
事實上,法官亦在審訊時當庭反駁過辯方的相關論調。辯方結案陳詞時宣稱,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未有直接向外國請求「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活動,而涉案文章及言論均只是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保障新聞媒體免受政府干預,得以獨立自主地進行採訪、調查、報道及評論,向大眾呈現事實及提供資訊。
促外國「制裁」港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
法官李運騰反駁指,無論是個人或傳媒,都要面對相同法例。李運騰並指,發放資訊是媒體的重要作用,但目前控方質疑的是黎智英要求外國「制裁」中國和香港特區,這似乎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
辯方則再次稱,認同言論自由是有限制的,但黎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已經沒有要求「制裁」,沒有在刊物直接要求「制裁」,法庭審視黎智英的言論不應斷章取義。
法官杜麗冰強調,法庭並非只考慮內容有否直接提及「制裁」,而是要審視整個背景,而非他純粹講了「制裁」兩個字,文章只是其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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