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富藝 馬鞍山南分區委員會委員 馬鞍山迎濤灣業主委員會主席
筆者曾於今年7月在報章撰文,對《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修訂表示支持,肯定修例加強業主對法團的監察,賦予法團有更完善的法規框架來有效地運作,履行大廈管理的責任,並認為相關修訂於當前時機推出,實屬合宜。以宏福苑火災事件為例,特區政府主動作為、反應迅速,及時依據條例委任具豐富經驗的「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為該屋苑管理人。此項決策果斷明確,體現特區政府對民生事務的高度重視。藉此機會,筆者願進一步提出以下觀察與建議:
一、條例修訂明確賦權,利於特區政府果斷介入。
是次修訂賦予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更清晰的法定權力與執行依據,使特區政府在面對重大屋苑管理危機時,能依法迅速介入。例如首次援引條例第31條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正展現特區政府積極保障居民集體權益的決心。
二、引入專業第三方管理,提升管治效能。
特區政府委任如「合安」這類具集團背景及有超過50年物業管理經驗的專業機構接管,有助借助其專業資源與經驗,迅速穩定屋苑日常運作,並配合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工作,體現程序中的專業性與中立性。
三、確立利益迴避機制,強化程序公義。
修訂條例新增附表6B,對利益衝突情況訂立嚴格規範(例如限制相關成員參與會議及投標評審),彰顯對程序透明與公平的重視。條例同時設有防弊機制,確保重大決定(如大型工程)須經業主大會集體決議,以保障業主權益。
四、管理公司背景具公信力與協調優勢。
「合安」所屬的華懋集團為實力雄厚的老牌企業,其關聯的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理事會亦包括具公信力的社會人士。此背景有助在災後重建等工作中,協調特區政府資源(如資助與技術指導),加速解決問題,發揮政社協作的積極作用。
特區政府首次運用審裁處委任管理人之條款介入個案,展現了「急市民所急」的決心;相關安排亦體現專業接管、利益規管與資源整合等多重優點,不僅為處理同類事件樹立積極先例,更進一步強化了條例賦予特區政府的權責與執行效能。筆者建議特區政府未來可考慮委任更多專業人士或具地區屋苑管理經驗者加入宏福苑法團管委會,以增強其代表性與專業平衡,進一步提升公眾信任,這也符合修例所倡導的開放、多元參與之管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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