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長期參與圍標的工程界資深人士馬先生以「吹哨人」身份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指出,圍標集團為令法團能順其意思選用工程承辦商,會不惜出資買入大廈單位,成為業主便有資格加入法團,當原法團委員「敬酒不飲」時,便發動罷免行動,再扶植「自己人」為法團話事人。
事實上,在過去樓市好景時,不少舊樓翻新後樓價上揚,這些法團自己人伺機出售單位,一買一賣獲利不菲,加上圍標賺取的額外工程費,可謂雙重獲利。
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成立的法定團體,代表全體業主行使權力。法團成員的遴選需遵守嚴格程序。法團負責大廈的日常管理、公共設施維護,以及大型維修工程的策劃與執行,例如處理屋宇署發出的強制驗樓令。
這些工作繁複,包括招標、監督工程、收取管理費等,需投入大量時間與精力。
利用強制驗樓搞發水工程
香港仍有不少法團成立的出發點是為了業主利益,不少法團主席真心為大廈整體利益着想而義務貢獻時間,拒絕與圍標集團同流合污。不過,馬先生從人性常理分析指,正值壯年的業主工作繁忙,難以抽空做法團委員;即使時間充裕,但擔任一個法團成員已勞心勞力,同時擔任多個法團要職不符常理,「做法團又無錢收,吃力又不討好,你會做嗎?」若有人同時或先後出任法團要職,甚至成為職業法團主席,當中必然有誘因。
廉署的調查報告亦印證這一點,貪污集團會派員滲透樓宇維修項目,成為決策要員(如法團主席或委員),並賄賂其他相關人士,操控工程合約並誇大費用。這些「職業主席」往往同時管理多個舊樓法團,利用強制驗樓令作為切入點,推動不必要的膨脹工程。
馬先生指出,法團以及法團主席有很多種類型:有的人經受不住利益誘惑,同流合污參與圍標;也有人被騙而不自知;但還有一類正直清廉的法團主席。圍標集團派代理人購買大廈物業,都是為了控制法團,並與圍標集團裏應外合推動大維修,達成圍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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