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昨宣布,政府首次引用《建築物管理條例》,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解散現有的大埔宏福苑業主立案法團管理委員會,並委任華懋集團旗下的合安物業管理公司為臨時管理人,協助業主處理災後事宜。政府採取依法創新模式善後,主動解決宏福苑的屋苑管理難題,減輕業主的財政、精神壓力,並設立監管機制確保業主權益,體現了政府作為「當家人」「第一責任人」的擔當負責,急民所急、解民所困。
在本港,物業管理主要以「用者自負」原則落實。業主立案法團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具有若干法律權力管理大廈。管委會由大廈業主選出,負責日常管理決策。
宏福苑遭遇世紀大火,物業管理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包括大型維修工程的後續跟進、相關工程合約、法團維修賬目的處理、保險賠償,以及現有管理公司約滿後的保安與管理銜接等複雜問題。正如麥美娟強調,這些事務涉及多重的技術、法律及財政考量,並非一般法團管委會有能力單獨處理。
另一方面,宏福苑管委會的成員亦是此次火災的受害者,他們既要處理安居需要,又要處理複雜事務,本身已心力交瘁,難以分出精力應付屋苑管理事宜,再加上受影響居民搬到不同地區的應急居所,要定期召開會議為日常管理事務做決策並不容易。政府亦收到居民意見,希望政府協助接管法團。
經審慎評估後,面對宏福苑管委會保持正常運作相當困難的現實,政府決定主動介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解散宏福苑管委會並委任新管理人,迅速回應居民訴求,避免屋苑管理出現真空,不會發生業主利益受損、更可能要背負法律責任的不理想情況,政府打破常規的協助,合法合情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此次申請是接管宏福苑管委會,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障業主利益。宏福苑法團作為依法成立的「法人」身份依然存在,業主權力並未被剝奪,對屋苑重要管理事務仍保有最終決定權。
麥美娟強調,委任管理人並無取代業主立案法團中業主的權力,一旦土地審裁處批出申請,管理人可合法地取得法團的資料,包括管委會曾與多少公司簽署合約、保單條款、銀行戶口餘額等,之後可聘請專業人士審視各項法律程序,為業主提供充分及全面的意見,但仍要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召開業主大會等,得到業主同意方可行動。
政府還設監管機制,確保新管理人的管理過程透明高效。民政事務總署將成立專班密切跟進財務及工程合約等事宜。臨時管理人須每月向政府提交報告,並每三個月向土地審裁處匯報工作進度。
龔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也表示,若土地審裁處批出有關申請,將再捐出500萬元予法團,用於支付因需聘用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服務所產生的費用。
這意味着,新管理人接管後,既能減輕業主管理屋苑的財政負擔,又獲得專業的管理服務,更重要的是有政府監管,全體業主的利益得到更周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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