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廣宇
黎智英一案歷時156天審訊,法庭最終裁定其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等罪名成立。判決甫出,反中亂港勢力不出意外便迅速將一宗經長時間審理、證據密集、法律推理完整的刑事案件,重新包裝為所謂「言論自由被逼害」、「破壞新聞自由」云云。
以台灣地區的陸委會為例,第一時間發聲,詆毀國安法「打壓言論與新聞自由」,甚至公然破壞法治,要求「立即釋放黎智英」。類似說法亦迅速在部分外媒與海外組織之間擴散,彷彿一早寫好稿,只待判決一公布,便立即「對號入座」。但問題是,這些批評聲音,幾乎是沒有認真看判詞。
法院審理的,並不是黎智英「說過什麼理念」,而是他「做過什麼行為」。判詞清楚列出證據,包括他與外國政要及政治組織的聯繫、如何透過旗下媒體作出具體編採指示,以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通過更隱蔽的方式延續同一政治操作。這些不是立場推測,而是有時間線、有文件、有證人支持的事實。
然而,在外媒與部分海外及國際組織眼中,這些細節顯然被故意忽略,案件被簡化成一句「因言入罪」。這種說法,對一般市民或許聽來順耳,但對任何熟悉法治運作的人而言,只是偷換概念。
要知道,新聞自由,從來不是「做什麼都無事」的免死金牌。在任何法治社會,若有人以媒體平台為工具,主動游說外國勢力制裁本地、干預內部事務,都不會被視為單純的言論行為。若同樣情況發生在其他地方,結果會如何,其實不難想像,只是到了香港,卻被刻意包裝成「民主象徵」,雙重標準昭然若揭。
更令人側目的,是陸委會等組織的表態,已不只是表達關切,而是直接替案件定性為「司法迫害」。這等於在未討論證據、未理會判詞的情況下,先行否定法院的專業判斷。說穿了,這並非關心香港司法,而是將司法議題當作政治工具使用。
對普通市民而言,法治最重要的不是「判得合不合某些人心意」,而是「是否依規矩辦事」。黎智英案之所以經歷長時間審訊,正正是因為法庭需要逐項審視證據、反覆聆聽辯護,確保程序公正。這種嚴謹,本身就是普通法制度的核心特徵。
將這樣一宗案件說成「政治審判」,不但站不住腳,反而模糊了法治的真正意義。自由若沒有底線,只會變成少數人操作權力的工具;法律若因政治壓力而退讓,受影響的只會是整個社會。反中亂港勢力不斷放大情緒、製造輿論,或許能在短時間內引起關注,卻無法推翻法庭已完成的司法責任。更現實的是,這種選擇性失明,反而令人看清,誰真正關心香港法治,誰只是需要一個可以反覆消費的名字。
黎智英案,歸根究柢,不是「站哪一邊」的問題,而是「做了什麼」的問題。法庭已經給出答案。對香港社會而言,這不只是一宗案件的終結,更是一次清楚的提醒,自由不能凌駕法律,司法亦不應成為政治表演的舞台!
(作者為工聯會副理事長、第八屆立法會候任議員、香港I.T.人協會會長、中華海外聯誼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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