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罪行證據確鑿 定罪判決彰顯法律正義
香港文匯報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昨日就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被控的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裁定全部控罪成立。特區政府歡迎法庭的定罪判決。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旗幟鮮明,司法機構理直氣壯,無懼任何威嚇,堅定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李家超指,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媒體《蘋果日報》肆意製造社會矛盾、挑撥社會對立,煽動仇恨、美化暴力,公然乞求外國「制裁」內地、「制裁」香港特區、招引外部干預。黎智英損害國家根本利益和香港市民福祉,其行可恥,其心歹毒。黎智英恣意妄為的罪行是在眾目睽睽下進行,證據確鑿,法庭的定罪判決彰顯了法律的正義,維護了香港的核心價值。法律從不容許任何職業或背景的人假借人權、民主和自由之名,公然傷害自己的國家及同胞。香港特區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會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是法治社會,特區政府有法必依、違者必究、執法必嚴,我們會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履行這天經地義的責任。
審判不偏不倚 抹黑不攻自破
特區政府發言人指出:「法庭就本案頒下的裁決理由長達855頁,完全公開供公眾查閱,巨細無遺地說明法庭對相關法律原則和證據的分析,以及裁定黎智英和三間被告公司有罪的理由。法庭在裁決理由中清楚表明,黎智英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法庭的定罪裁決有理有節,充分展現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不受任何干涉,更絕無任何政治考慮。」
法庭於裁決理由中清楚指出,黎智英長年對中國懷有怨憤和憎恨。法庭指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雖然黎智英請求「制裁」的言行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不論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或後,他的唯一意圖就是,即使要犧牲中國和香港特區人民的利益,也要謀求「中國共產黨倒台」。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黎智英是三項控罪所指的串謀的首腦,他的所作所為顯示他意圖實施該等串謀,對中國和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和傷害。
發言人續指︰「特區政府留意到在『黎智英案』的執法、檢控、審判各個階段,均有來自四方八面的抹黑攻擊、干預施壓,特別是以美西方為首的外部勢力一直不斷抹黑香港特區的執法行動和司法程序,又以卑劣政治操弄和謊言企圖美化黎智英及其團夥的犯罪行為,更以所謂的『制裁』恫嚇法官、檢控官、執法人員及其他特區政府官員,試圖干預香港特區法院依法進行審判,作出妨礙司法公正和破壞法治的行為。任何合理、明辨是非的人,只要詳細了解法庭今天(昨日)頒下的裁決理由,都會認同法庭審判不偏不倚;外部勢力的卑鄙圖謀終會徒勞無功,不攻自破。」
違法受審無關新聞自由
發言人強調︰「對於外部勢力的惡意攻擊,特區政府必須嚴正反駁。首先,法庭的審訊公開、公平、公正。法庭經過總共多達156日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0,000頁文件,14名控方證人的證詞,黎智英本人更出庭作供多達52天。這些都是黎智英和其他被告經過公平審訊後才被裁定有罪的清楚證明。」
「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將本案的犯罪行為與新聞自由混為一談,外部勢力借本案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炒作詆毀香港特區的法治和人權狀況。但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新聞從業員和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發言人說,「此外,本案公開審訊中,揭示了黎智英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的『制裁』、封鎖和敵對行動。『黎智英案』與新聞自由完全無關,各被告只是多年來利用新聞報道為幌子,行禍國害港之實。」
羈押期獲醫療和宗教服務
「外部勢力更一直無視客觀事實,肆意抹黑懲教署,包括多番指黎智英在獄中沒有得到妥善醫療、宗教服務,及一直被所謂『單獨囚禁』,妄圖利用這些捏造指控影響法庭。」發言人指,在醫療服務方面,黎智英羈押期間所獲得的醫療服務完備。宗教服務方面,懲教署亦有安排專職教士按黎智英的意願提供宗教服務,包括領聖餐。有關黎智英的安排,一直根據黎智英本人的意願,並由懲教署經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依法安排的。
國安風險絕不能掉以輕心
發言人指,「『黎智英案』審訊期間,外部敵對勢力一直藉本案抹黑攻擊特區政府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職責,甚至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官員實施所謂『制裁』。同時,潛逃海外的反中亂港分子,包括指明潛逃者及通緝犯,在外部勢力的包庇下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繼續到處叫囂。此外,外部勢力和其代理人繼續透過『軟對抗』,煽動市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此等情況在在反映香港特區仍然面對國家安全風險,絕對不能掉以輕心。」
發言人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在地緣政治風險不斷升溫、外部勢力和反中亂港分子仍持續為香港特區帶來國安風險挑戰的今天,特區政府必定繼續在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堅實保障下,堅定不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持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有效應對不斷變化的國安風險形勢,以高水平安全護航高質量發展,確保『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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