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曾業俊)對於北都區內哪些項目較適合採用PPP模式發展,德勤中國戰略及經濟諮詢服務合夥人江偉軒表示,PPP適用於任何項目,但模式不一;至於適合採用哪類模式,具體情況應視乎資產類型、投資周期及合作方而定。
從投資周期而言,通常較早期的發展適合採用DBB及DBO,因為這些階段暫時未必有穩定的資金回報可供參考;或者政府在早期發展,為特定項目提供資金補助或住宅項目補助而採用BOT模式。從資產種類而言,較成熟、具收租能力、能清楚計算租值回報的資產會較易做到BOT等;反而愈早期、愈處於孵化階段,以及收入來源較弱的項目,就愈需要政府主導。
江偉軒舉例說 ,道路通常建於新開發區,未有其他基建配套,即使收取路費亦難以彌補整條公路發展,因此,海外的道路發展通常採取政府主導的PPP模式,例如DBO,由政府負責設計和建造,到運營階段與私人合作,減省政府開支。水廠則通常使用BOT等模式,由於水廠屬受監管資產,政府對這些資產通常有補貼,興建和運營可交予私人,減低建築和運營成本。
須引入龍頭企業助增加資源
江偉軒續指,一般PPP基建有較固定收入模式,但產業園有周期,例如剛開始時未知其定位,生態亦未形成,因此產業園採用的PPP模式需要很多元,其關鍵是建立平台公司,可以透過不同子公司在不同階段採用不同PPP模式。
此外,另一發展重點是引入龍頭企業,除了可提升市場信心,同時能為產業園帶入上中下游資源,因此建議着重採用能吸引龍頭企業的PPP模式,包括政府資助,人才、金融及技術對接。
此外,目前本港受監管資產如水廠等基建仍全由政府營運,未有私人收費模式。江偉軒稱,如將來引入新PPP模式,當中DBO等模式都無須改例,但以前西隧採用BOT模式時須就部分條例呈交立法會通過,具體須就不同資產及不同PPP模式在法例上作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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