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本案警方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十三條「非法操練」罪進行拘捕行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該條例訂明,任何人在未獲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批准下,向他人提供「指明操練」,或出席旨在提供該類操練的聚會,即屬嚴重罪行。若是提供指明操練者,最高刑罰可被判囚7年;若是接受有關操練者,可被監禁3年。另外,若是該指明操練與外部勢力有關,包括策劃、控制、指使、資助及支援,刑罰會被提高,若是提供者可被判囚10年,接受訓練者可判監5年。
李桂華表示,指明操練有3個情況,一是用攻擊性武器作為訓練或操練;二是進行軍事練習;三是變陣的演習,但最重要的是如果上述訓練只是與康樂目的有關,就不屬於違法行為,因此市民如玩War Game,目的明顯是娛樂,則無須擔心會誤墮法網。非法操練罪在2024年3月前在刑事罪行條例中亦有相近條例,由於已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因此採用了第十三條條例予以取代。
警方在本案中搜獲自行改裝,並已配備引線可作點燃的爆炸品,以及用作印製槍械或槍械部件的3D印表機等工具,團夥明顯有製造炸彈及作案的圖謀,情況已遠超一般訓練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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