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弦)大埔宏福苑火災發生至今,仍有6人失聯,根據香港現行法例,一個人要失蹤滿7年,其家屬才可向法庭申請宣布對方法律上死亡,獲法庭確認後才能辦理遺產、保險等。據了解,新一屆立法會會議開展後,擬着手處理這個問題,讓家屬可特別申請鑒定當事人的死亡或失蹤,從而申請領取津貼、繼承遺產等程序。
候任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陳曉峰指出,香港法例並無列明災難情況下的特別處理方法,例如台灣地區規定,當遭遇特別災難時,7年期限可縮減至1年,值得特區政府參考。他認為新一屆立法會應爭取政府靈活酌情處理,「如有人可作聲明或提供一些證據證明某人確實身故或失蹤,就能鑒定其死亡或失蹤,從而可進行遺產等程序。」
至於如何證明?他認為警方應該有相關經驗,例如失蹤者有否出入境紀錄等,電訊公司亦可提供相關通話紀錄等,「特別情況下可提供相關數據協助做識別,例如查看失蹤者的最後手機訊號等。」
不公開明確條件 免被人鑽漏洞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一般若太早認定一個人為死亡,日後或有變數,一般情況下目前7年期限合適,但香港並無就相關法例設豁免或酌情處理的機制,因此除非修例或另行立法,否則宏福苑失聯者的家屬需要沿用原有法律程序。
他認為,法例不應僵化,針對例外情況,特區政府可考慮「特事特辦」,讓家屬可特別申請鑒定當事人死亡或失蹤,從而處理先人的後事,以及領取津貼、繼承遺產。不過,他指出家屬亦應滿足一些既定指標或條件,特區政府亦應就每宗個案獨立審理,「因每宗案件都有獨特性,這是最公平和最合適的方式。」否則一旦列出明確條件就會有人鑽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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