狸美美
刷到一個熱帖:別名「大涼山扶貧專列」的5633次公益慢火車上,一群遊客舉着相機手機的「長槍短炮」懟臉圍拍一名彝族老人。儘管老人表現出明顯的不適和不情願,甚至最後背過臉去遮起來直言「不要拍」,但拍攝者們毫不在意,完全置若罔聞。
這正是典型的以記錄為名的傷害,以藝術為名的冒犯。在一個人人皆可成為攝影師的時代,「鏡頭霸凌」的問題比以往更加凸顯。人人都在強調自己的拍攝自由,但拍攝的邊界又在哪裏?
「鏡頭霸凌」是一個相對新生的詞彙,但其所指向的行為卻由來已久。它描述的是一種未經他人同意,帶有侵犯性、審判性甚至惡意,將他人攝入鏡頭並可能公之於眾的行為。它不同於傳統意義上以記錄社會百態為目的、充滿人文關懷的街頭攝影,它的核心在於權力關係的不對等和對個體尊嚴的漠視。
從5633次上的彝族老人,到「奇裝異服」的年輕人,從地鐵上睡姿不雅的疲憊打工者,到餐廳裏吃相狼狽的食客,在這些場景中,拍攝者往往自恃站在「記錄者」的道德高地,手握鏡頭,便彷彿擁有了審視、評判甚至「執法」的權力。而被拍攝者,則在毫不知情或無力反抗的情況下,被剝奪了對自己形象的控制權,淪為他人社交網絡上博取流量、賺取談資的冰冷素材。他們的情緒、他們的尊嚴、他們的隱私,在「有趣」「奇葩」「博眼球」的標籤下,被徹底消解。
這種行為的根源,在於拍攝倫理的普遍缺失。攝影,本質上是一種選擇與截取。攝影師決定了取景框裏出現什麼、不出現什麼,以何種角度呈現。這種權力本身就蘊含着巨大的責任。一個有道德感的拍攝者,在舉起鏡頭對準一個具體的人時,內心應當有所叩問:我為何要拍?我的拍攝是否會給Ta帶來困擾或傷害?我得到Ta的許可了嗎,哪怕是默許?
然而,在「流量為王」的互聯網生態下,這種內省式的叩問常常被對點擊率和點讚數的渴望所淹沒。鏡頭不再是探索世界的眼睛,而變成了獵奇的工具。拍攝者與被拍攝者之間,不再是平等的人與人的相遇,而異化為「觀察者」與「被觀察對象」的冰冷關係。這種「物化」他人的視角,正是「鏡頭霸凌」得以滋生的土壤。
也許有人會說「公共空間內沒有隱私權」。從法律上講可能沒錯,但法律的底線,從來不應是道德的上限。「法無禁止即可為」,但「可為」是否等於「應為」?一個文明的社會,其秩序不僅依靠法律的剛性約束,更依賴人與人之間基於同理心和相互尊重的柔性契約。當你在公園的長椅上看到一位掩面哭泣的陌生人,法律或許允許你拍下這「充滿故事感」的一幕,但一份最基本的人性善意會告訴你,此刻應該默默走開,將空間和尊重留給那個脆弱的靈魂。這,就是超越法律條文的拍攝倫理。
尤其是,社交媒體的放大效應,可以讓「鏡頭霸凌」的危害呈指數級增長。照片一旦上傳至網絡,便開啟了無法控制的「賽博遊街」。成千上萬的「鍵盤俠」可以對照片中的人進行肆無忌憚的評頭論足,發起一場匿名的、無成本的狂歡式審判。對於被拍攝者而言,這無異於一場公開處刑。
這個時代,幾乎人人都手握鏡頭,但舉起它之前,需要重建對「人」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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