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一名懷胎約4個月的孕婦,2024年1月在觀塘被一輛貨車撞倒重創昏迷,兩日後不治,腹中胎兒亦未能保住,涉案的貨車男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今日(17日)在區域法院表示願意承認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但被控方拒絕,案件正式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駕駛貨車右轉入行人過路處時沒有打燈,致車頭撞倒死者。又指被告事前已多次駛經案發地,必然知道案發地有行人過路處,認為被告的行為並非一時失去專注力。
被告梁志華,59歲,控罪指他於2024年1月9日,在觀塘海濱道與駿業街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中型貨車,引致陳健晴死亡。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地點是沒有交通燈的行人過路處,被告於去年1月9日下午駕駛肇事貨車經基業街右轉入海濱道左一線,當時懷有身孕的31歲女死者沿駿業街的行人過路處準備過馬路。被告駕駛車輛在沒有打燈的情況下,轉入行人過路處,當時死者正行走在過路處的中間位置,結果被貨車右車頭撞到彈開倒地。女事主其被送往廣華醫院搶救,惜在兩日後不治,驗屍報告顯示死者懷孕16至18周,死因是頭部多處受傷。
案發同日下午約4時半,警方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稱望清楚無人才轉入駿業街,其後發現有人即時停車已撞到對方,「所以我覺得個女仔喺我左車頭走出嚟」。被告在錄影會面下亦透露,停車後目睹死者躺在馬路,案發時是他當日第三次駕駛至案發地。
控方指,政府化驗所法證事務部檢視片段及意外重組後,認為被告在碰撞前2至6秒,若以坐直姿勢駕駛,視綫部分或會受到右倒後鏡及結構柱遮擋,但若被告的頭部向左或右傾斜,便能解決視綫受阻問題。被告在碰撞前1.3秒才意識到有危險,若被告在碰撞前1.8秒就見到死者,就能及時停下避免碰撞。
此外,被告在發生意外前已多次駛經案發地,必然知道案發地有行人過路處。被告的行為並非一時失去專注力,意外發生在馬路中心,死者由踏出馬路到被撞,歷時有約6秒,而死者踏出行人過路處前更有在路邊停下作觀察,死者不是突然衝出⾺路,如被告有留意行人過路處的情況,必然會見到死者。而被告明知要右轉入駿業街,卻沒有打右指揮燈,這會令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感到混亂。
另外被告是中型貨⾞司機,必然知道結構柱及右側鏡會阻礙觀察,也必然知道該⾏⼈過路處附近會有⼈過馬路,惟被告卻沒有傾斜頭部來避開阻礙物以作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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