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8人涉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爆炸案,以及計劃在將軍澳引爆一個20公斤的「墓碑」形炸彈,案件經160日審訊後,當中3人於今年9月被裁定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成,還押至昨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陳仲衡形容本案案情嚴重,屬同類罪行最嚴重,當中3名被告的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除針對警員,亦罔顧周遭街坊安全。首被告何卓為屬領導者角色,毫無悔意,判囚18年,次被告李嘉濱和第四被告張家俊同屬核心角色,且無悔意,同判囚16年8個月。
法官陳仲衡在判刑時指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最高刑期是監禁20年,本案在同類罪行中屬於最嚴重,對公眾及警方的人身安全構成巨大危險,因此判刑須具阻嚇性和反映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
陳官譴責3名被告的行為如同「向社會宣戰」,而且長時間犯案,先後犯下明愛醫院急症室爆炸案及港鐵羅湖站月台爆炸案,再策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裝有20公斤「閃粉」的炸彈,其犯罪行為可謂「食髓知味、變本加厲」。
法官指無悔意有重犯風險
陳官認同心理報告所指,首被告何卓為從被捕至今5年來一直毫無悔意,報告指其所謂的「悔意」源於未能脫罪,而非犯案對社會造成的恐慌和傷害,其守法意識薄弱,對公眾安全的潛在威脅不容忽視,法庭須正視其重犯風險。
報告亦指出,次被告李嘉濱仍堅稱涉案炸彈只會產生煙霧,不會產生爆炸及大範圍燃燒;第四被告張家俊則繼續堅稱事件與自己無關。陳官認為次被告的悔意有限及「流於表面」,第四被告更是與首被告一樣「毫無悔意」。
對於首被告何卓為,陳官形容他在案中屬領導者角色,是案中主腦,心理報告顯示他毫無悔意、重犯機會高,故以監禁18年作量刑起點,並無任何減刑理由;另外,何於2019年刑毀罪成,當時獲判緩刑,因他在緩刑期間犯下本案,違反緩刑令,須額外再服刑6日。至於本案次被告李嘉濱和第四被告張家俊,兩人在案中同為核心角色,且無悔意,故以監禁17年為量刑起點,鑑於兩人屬初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給予酌情減刑4個月,最終判兩人監禁16年8個月。
陳官續指,策劃在將軍澳引爆的炸彈威力巨大,被告犯案除針對警員,決心將警員置於死地外,亦罔顧周遭街坊的安全,可謂「視人命如草芥」。3名被告由2020年1月27日明愛醫院爆炸案開始,「一而再、再而三」計劃放置土製炸彈,計劃在將軍澳放置炸彈的目的更是要造成傷亡,其炸彈設計作「殺人之用」,具有足夠殺傷力及足以令附近警員「無一倖免」,其犯罪行為「實在是一次比一次嚴重」。
本案原有8名被告,依次為自僱人士何卓為(41歲)、裝修工李嘉濱(30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2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35歲)、文員楊怡斯(33歲)、入境處合約登記主任張琸淇(29歲)、浸大學生何培欣(23歲)及測量員周皓文(25歲)。涉及的案發時段則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之間。
案中首7名被告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獲2男7女組成的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
不過,7人面對《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當中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以8比1大比數裁定罪成,餘下4人則獲一致或大比數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第八被告周晧文被控的唯一「企圖製造炸藥」罪名,陪審團亦一致裁定他罪脫。
另外,次被告李嘉濱單獨面對的另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即謊報地址,同被一致裁定罪脫。

0 / 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