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蕭景源)警方留意到油尖警區內有俗稱「企街」的街頭賣淫活動,且行動持續活躍,對區內居民生活構成滋擾。油尖警區人員根據線報及經調查後,於10月5日至27日聯同入境處人員進行代號「烽火」的反色情行動。
油尖警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督察李穎曦今日(27日)表示,行動中,人員打擊了油麻地多個街頭賣淫黑點,例如俗稱「沙圈」的砵蘭街及碧街交界、油麻地港鐵站外、以及廟街和上海街等。
同時,人員進行放蛇行動,包括出動男警和女警,分別喬裝嫖客及性工作者,針對和搗破了油尖區內多個賣淫場所,共拘捕28名油尖區內本地及持內地雙程證的性工作者,涉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以及「違反逗留條件」。性工作者年齡介乎21歲至57歲。此外,行動中亦拘捕兩名男嫖客,年齡介乎62至70歲,涉嫌「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部分被捕人士已被警方檢控,其餘被捕人士交由入境處人員跟進調查。
警方留意到有部分街頭性工作者牽涉賣淫集團在背後操縱,集團成員會招攬內地女子,以指定劏房單位提供賣淫服務, 並以一樓一鳳的形式運作,並向性工作者提供賣淫工具,包括一次性浴巾、潤滑劑、 避孕套等,每次交易後會向性工作者收取高達六成佣金。據了解,光顧的嫖客俱偏向較大年紀,性工作者的收費大約數百元。
警方將會持續採取各種執法行動,務求在不同層面打擊賣淫集團及其產業鏈,目的是從源頭做起,不斷打擊區內的賣淫活動及流鶯所衍生的社區問題。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3條及第145條,任何人身為業主或處所的租客,佔用人或者掌管人,准許或者容許處所全部或者部分的面積用作賣淫用途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7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亦不要抱着僥倖心態,以為自己不是直接把單位租予犯罪集團便可置身事外。
警方指出,嫖娼除了引伸潛在的健康風險亦有機會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其他人,或者因不道德目的唆使其他人而在公眾地方遊蕩,即屬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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