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期間,有少數市民不顧特區政府強烈勸喻,帶同兒童到岸邊或危險地方觀浪。警方昨日以疏忽照顧兒童罪拘捕兩名女子,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若有需要,政府會考慮就相關行為設立法例。極端天氣下,少數人不顧安全追風逐浪,危害自己及兒童人身安全,更可能連累救援人員,是極度自私不負責的行為,特區政府須用好現有法例規管、懲罰有關行為,以儆效尤,更可考慮修例或立法,增強法律阻嚇力,更有效遏止追風逐浪高危行為。
鄧炳強昨日表示,目前雖無明文禁止市民在風暴期間追風逐浪,但進入已關閉的沙灘等場所屬違規。然而,現實中此類案例屢屢發生,且愈演愈烈,反映現有法律的阻嚇力不足。例如根據現行《泳灘規例》,進入已關閉泳灘最高可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然而此條文僅適用於指定泳灘範圍,與杏花邨、海怡半島等屋苑相鄰的海濱地帶雖屬風暴吹襲高發地,卻非泳灘,《泳灘規例》並不適用,警務人員亦難以執法。
更不可接受的是,部分家長帶同子女觀浪,將「追求刺激」凌駕於子女安全之上,一旦發生事故需要救援,又讓救援人員置身於極高風險之中。可見追風逐浪行為漠視生命安全、浪費公共資源,一再造成悲劇,社會不滿之聲高漲,必須嚴厲制止。
要有效遏制追風逐浪危險行為,首先要善用現有法律。例如《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疏忽照顧兒童罪,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若導致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苦楚或健康損害,最高可處監禁10年。若能就追風逐浪行為進行檢控、定罪,形成司法案例,將可產生必要震懾作用。
其次,可借鑒其他地區做法,單獨立法規管。例如《深圳經濟特區自然災害防治條例》規定,違法進入自然災害危險區的人,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人民幣罰款;菲律賓在自然災害期間違規追風最高可處以2萬披索(約2,677港元)罰款,並追討救援費用。香港可循此方向,研究提高追風逐浪的違法成本,讓違法者付出沉重代價,不敢再輕舉妄動。
追風逐浪看似個人選擇,實則涉及公共安全、兒童權益與社會公義。香港擁有漫長海岸線,未來極端天氣或更頻繁,不能再單靠勸喻應對追風逐浪危險行為,應吸取教訓,未雨綢繆,盡快檢視現行法例,研究修訂或增訂條文,讓執法人員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這不是限制自由,而是築起法律防波堤,保護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守護香港良好的社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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