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生產企業應在總量控制指標範圍內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並建立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圖為內蒙古包頭市的稀土加工場。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郭瀚林 北京報道)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近日聯合發布《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國家對稀土開採和稀土礦產品的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管理;稀土生產企業應在總量控制指標範圍內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並建立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信息,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度稀土產品流向信息錄入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

《暫行辦法》指出,稀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稀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稀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將核減下一年度總量控制指標。

相關部委確定生產企業

《暫行辦法》明確,稀土生產企業由工信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確定,除確定的企業外,其他組織、個人不得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稀土生產企業應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總量控制指標範圍內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並對本企業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負責。

《暫行辦法》同時指出,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信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人表示,稀土是重要的戰略性礦產資源,為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稀土資源,2024年6月22日,國務院公布《稀土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

規範稀土資源開發利用

總量控制指標下達程序方面,此次《暫行辦法》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擬定年度總量控制指標,報國務院批准。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將總量控制指標下達稀土生產企業,並通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

近年來,中國持續在稀土的生產、出口、監管等環節完善相關政策。去年6月,國務院公布《稀土管理條例》,首次以行政立法形式規範稀土資源的開發利用。2025年4月,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宣布對釤、釓、鋱等7類中重稀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措施。5月,國家出口管制工作協調機制辦公室組織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部門,在廣東省深圳市召開會議,部署開展打擊戰略礦產走私出口專項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