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子珍
黎智英涉違香港國安法案,昨日繼續結案陳詞。控方針對辯方早前提交的書面結案陳詞作出反駁,指出辯方陳詞忽視全盤證據,所提供的論述過於零散,並只提供選擇性陳述及以偏概全,認為若發現辯方有錯誤引用證據的情況,控方有責任向法庭指出,法官亦表示認同。控方指出、糾正辯方錯誤,是本港司法制度運作的慣例,更充分體現檢控人員代表社會,公正客觀地協助法庭找出真相,不偏不倚,依法秉行公義。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黎智英案中,控方指出辯方錯誤引用證據的做法非常合理,因為控辯雙方的職責都是協助法庭作出最妥善的判決,若發現有錯誤引用證據的情況,有責任指出問題並加以糾正。
控辯雙方須協助法庭找出真相
控方昨日在回應辯方結案陳詞時指出,辯方只選擇性採納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在作供時的部分供詞,務求證明《蘋果日報》的編採政策因應香港國安法生效而改變,惟未有顧及上文下理。控方列舉不同例子,印證即使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從未改變《蘋果日報》的編採方針,以及黎貫徹其設下的「鳥籠自主」,規範員工編採方向。
例如,控方陳詞明確指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從未作指示要求《蘋果日報》報道立場或角度需要改變,而且從報章在法例實施後,持續在版面橫幅刊印含「港獨」意味的違法標語以及「兩制蓋棺」等字眼,均顯示《蘋果日報》即使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其編採方針未有因而變更。
控方亦就部分《蘋果日報》管理層因懼怕或會觸犯香港國安法,設立 WhatsApp 通訊群組作討論一事,引述張劍虹及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的供詞,二人均不約而同指,若把黎加進有關通訊群組內,黎就會主導一切,再沒有討論空間。此外,張劍虹曾供稱,黎沒有推出正式政策,指示員工不能越過香港國安法「紅線」;而前《蘋果日報》主筆楊清奇則指當時《蘋果日報》的編採方針是「打擦邊球」,遊走國安法例的灰色地帶。
在本港司法訴訟過程中,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有罪,疑點利益必須歸於被告;辯方律師不能捏造證據或證供,所有辯護理由必須基於獲提供的案件材料,以事實為依歸。
檢控人員行事不偏不倚
根據律政司檢控守則的規定:「檢控人員必須遵行和提倡法治。檢控人員代表社會,行事不偏不倚,負責『秉行公義』。為此,檢控人員必須公正客觀地協助法庭找出真相,於社會與被控告之間,依法秉公行義。」
檢控守則還規定:「檢控人員在對辯和對抗式訴訟制度下履行職務。檢控人員擔當訟辯職責時,必須自持克制;但就某爭議點申述控方立場時、驗證被告代表所持的立場或所提出的證據時,以及在有需要就此作出抨擊時,則可保持堅定立場,謙恭有禮地進行訟辯。」
正如法律界人士指出,雖然控辯雙方在訴訟立場上是對立的,但倘若辯方明顯偏離方向,或是存在錯誤引用證據的情況,控方其實有責任指出問題並加以糾正,藉此理順整個案件的證據邏輯。案件的證據鏈是固定的,雙方可能以不同方式解讀證據,糾正錯誤正是為了維護證據本身的邏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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