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黃書蘭)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一案中,控方在庭審中段陳詞時指出,控方一直以來都指控黎智英與其他被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達成犯罪協議,並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繼續相關協議,而且案中有充分證據證明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仍然是協議的一分子,包括其網上訪談節目內容、Twitter(現稱「×」)上有關「重光團隊」、「對華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和英國政客裴倫德(Luke de Pulford)的帖文等。
控方強調,法庭不能只着眼於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發生的事,而是要將黎智英在之前的所作所為納入考慮,全面理解案情。控方表示,所有以「從犯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的《蘋果日報》前高層均供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蘋果》的編採政策沒有改變,包括《蘋果》前社長及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曾對黎智英邀請美國前陸軍副參謀長Jack Keane出席對談節目表達關注,以及質疑會否過於敏感時,黎曾回應說:「我一定去到盡㗎,我冇得退㗎。」
黎曾稱港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
就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中「從犯證人」陳梓華作供時指出,在2020年6月16日曾赴壹傳媒大樓與黎智英會面時,黎要求他繼續「國際線」工作,又形容香港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控方指出,以上案情均顯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黎智英決定繼續有關涉案行為。
控方強調,只要有足夠證據顯示犯罪協議持續,而且參與者遵守相關協議,便滿足「串謀」這項控罪元素。控方並指,不只透過「外顯行為」(Overt act)看到有關協議仍繼續存在,案中還有來自「從犯證人」的直接證據,證明協議的內容、如何達成協議,以及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後如何執行相關協議等。
控方認為,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然是涉案串謀者的同謀者,只要被告有意圖串謀,即使他們未開始作出他們所協議的行為,已可證明他們串謀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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