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偉國 立法會議員(工程界) 香港經濟民生聯盟主席
立法會近日先後修訂《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立法會議事規則,並引入《立法會議員守則》,措施包括完善立法會議員履職制度,並對違反守則而被暫停職務的議員施加財政處分。該法案和兩項議案全面優化立法會議員履職制度和立法會運作,相關新方案將會在第八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當日實施。完善議員履職制度、明確懲處機制,不僅有助實現更高議政水平,進一步贏取市民的信任與尊重,更能加強立法與行政機關的良性互動,鞏固良政善治根基,成為議會持續進步的重要里程碑。
自我監督自我完善
新方案並非憑空而來,而是立法會行之有效、自我完善傳統的一部分。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五條,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按照一貫做法,每屆立法會在任期完結前,都會檢討及優化議會制度,確保議會與時並進,更有效地履行憲制職能,本屆立法會亦不例外。
本屆立法會是在完善選舉制度、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後產生,議會運作依法高效,議員們理性務實、盡心履職,深化了行政與立法的良性互動關係,攜手推動良政善治。同時,香港正處於由治及興的關鍵時期,社會對特區管治團隊,包括立法會議員,都提出了更高要求。經過早前的一輪檢討,議員們達成重要共識,認同需要一套更清晰、更完善的制度,加強自我監督和自我完善,並增加立法會運作的透明度。
《立法會議員守則》明確訂定議員的行為操守與履職要求,並改善現行的利益申報機制。守則在現行《議事規則》的基礎上,參考了行政會議成員、政治委任官員、公務員及區議員的履職標準,訂明了議員應遵守的行為操守和工作表現要求,包括必須出席會議、參與表決、與社會各界保持聯繫、定期提交工作報告等。
然而,一套守則若沒有相應的執行和處分機制,便會淪為「無牙老虎」,形同虛設。守則設立了分級處分機制,針對議員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作出相應懲處,最高可至停職停薪。這些明確而具體的規範,將有助議員依法履職,提升議會運作透明度及問責性,確保議員行為符合特區的憲制和法律秩序,進一步鞏固立法會的專業形象。
增強議會公信力 防亂象再生
為了落實上述擬議機制,特區政府必須對現行《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章作出相應修訂。條例完善整個方案中不可或缺的法律配套,使立法會日後可在適當的情況下依法扣起相關議員的酬金及津貼。該方案將扣薪的權力與所有根據議事規則作出的停職決定掛鈎,涵蓋了因違反守則等新增理由而被停職的情況;同時,立法會將有必要的彈性,即使議事規則再有修訂,依然適用,確保擬議機制有法可依,能夠有效執行。這不僅是對犯錯議員的有力制衡,更是保障公帑合理運用的舉措,彰顯議會對納稅人負責的態度。
根據新安排,原有的「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將升格為「立法會監察委員會」並擴大職能,除繼續處理利益申報事宜外,亦將全面覆蓋議員在履職過程中的操守與行為表現,並明確要求議員在言行中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的憲制秩序。這一機制不僅有助防範及糾正個別議員的違規行為,亦從制度層面保障議會整體的公信力,防止過去拉布、暴力衝擊的亂象重演,也有助議會建立自律、自省、自覺的文化,回應社會對問責的期望。
常言道:「沒有最好,只有更好。」立法會議員應堅守初心、履職盡責,推動立法會運作不斷優化,積極支持和落實《立法會議員守則》,以持續提升議政水平,促進良政善治,為香港由治及興貢獻更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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