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5日發布9個嚴格區分失信、失能被執行人強化信用修復典型案例,指導各地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公正適用失信懲戒制度,把信用懲戒聚焦到對少數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上來,實現依法履職與服務大局、促進發展相統一。

最高法表示,要嚴格區分「失信」與「失能」,對於未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充分考量其是否具有失能的情形,避免將「失能」但無「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在蔣某忠等與黎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執行案中,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由於生活陷入困境,屬於客觀上無履行能力的「失能」情形,通過執行和解、司法救助的方式實現案結事了。

人民法院積極適用失信懲戒寬限期制度,對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存在困難的被執行人,給予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主體合法權益的影響。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某汽車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案中,人民法院採用「活封活扣」、給予失信懲戒寬限期等措施,既讓陷入資金流動性危機的被執行人得以繼續生產經營,又最大程度保障所涉案件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

故意隱匿行蹤,另行註冊公司繼續經營原業務,將年近九旬的老母親變更為法定代表人……惡意失信行為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加大打擊力度。

陳某與狄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中,狄某某以自己身患癌症,需要不定期前往北京等地治療為由申請解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措施,執行法院依法予以臨時解除,但被執行人卻多次前往香港、澳門等地消費、賭博。執行法院發現後移送相關線索,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對其進行控制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數據顯示,自2013年10月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以來,截至2025年6月30日,累計有1710萬人次迫於信用懲戒和限制消費壓力自覺主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 孫佳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