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一審公開宣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一案,對被告人駱玉林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及罰金八百萬元(人民幣,下同),死緩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經審理查明,駱玉林在1997年至2023年,先後擔任青海省副省長、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及國資委副部長級幹部等職務,利用職權,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2.2億餘元。2013年至2014年,駱玉林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駱玉林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積極退贓,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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