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7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共二十條,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的職責,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應當製作案件移送函及執行情況說明,並將已經掌握的證明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等一併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時應當附相關證據材料。

對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意見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接受,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偵查;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經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審查期限內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後撤銷案件的,應當在七日內函告執行法院並說明理由。執行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可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

意見明確人民檢察院的職責,規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連同有關證據材料回覆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意見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查並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及時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意見還對自訴案件的受理予以明確。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 之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