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港獨」分子馬俊文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於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稱他原可在2024年3月獲釋,但至獲釋前兩天得悉不獲減刑,遂申請司法覆核圖推翻懲教署決定,其後被高等法院駁回。他早前再向上訴庭提上訴,上訴庭昨日頒布書面判詞指,懲教署考慮是否提早釋放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囚犯時,須以國家安全評估優先,而涉案程序無實質不公,確認懲教署署長的決定合法合理,遂駁回馬俊文上訴,並下令馬需支付署方訟費。
本案上訴人為馬俊文,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根據《監管釋囚條例》第六(3)規定,懲教署署長「須(shall)」將服滿三分之二刑期、並在獄中行為良好的囚犯,轉介至監管釋囚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以考慮是否讓該囚犯提早釋放。其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通過,並於《監管釋囚條例》新增第六(3A)條,訂明「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署長除非信納提早釋放該囚犯,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根據第(3)款將該囚犯的個案轉介予委員會考慮」。
指上訴方理據基於錯誤前設
上訴庭在昨日的判詞中指,馬俊文的監禁乃法庭依法判刑。本案不涉及法定權利被剝奪,認為上訴方的理據基於錯誤前設、毫無根據。根據法例,委員會在考慮是否批准提前釋放一名囚犯時擁有酌情權,「並未賦予申請人在服畢三分二刑期後,提前釋放的任何權利或資格。」
判詞指,國家安全利益的概念可隨時間而轉變,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現實,「以應對國家安全面臨現有和新的威脅。」雖然國安定義廣泛,「但其核心內容足夠清晰,使個人能夠理解國安涵蓋內容,並以此規範自己的行為」,而其定義靈活性符合法律確定性原則。
判詞指,行政部門是唯一有資格評估國家安全的機關,因行政部門擁有相關經驗、專業知識、資源和情報的渠道。懲教署署長應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國家安全」的法定涵義所進行的評估,已全盤考慮了客觀事實。
上訴庭認為,即使囚犯過往如在監獄中行為良好,存在減刑慣例,但不會影響署長根據國家安全利益作出的評估。申請人期望他會按慣例減刑的期望,並不具法律效力。馬俊文有機會了解針對他的指控及作出回應,亦提交了陳述,過程中獲得充分資訊,其權利沒受到損害。
綜合各點後,上訴庭決定駁回馬的上訴,同時下令馬須支付署方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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