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來,霍政欣一直在為中國文物追索返還事業探尋並提供法律支撐路徑。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誌着中國文物保護進入依法治理新階段。霍政欣表示,修訂後的文物保護法在第六章「文物出境進境」中增加一條(第八十一條),對於跨國文物追索返還事項進行了較為系統的規定。這是中國第一次以國家立法的方式對文物追索返還事項進行規定。
第八十一條包括兩款。第一款為:國家加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對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開展追索;對非法流入中國境內的外國文物,根據有關條約、協定、協議或者對等原則與相關國家開展返還合作。第二款為:國家對於因被盜、非法出境等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收回的權利,且該權利不受時效限制。
加強文物追索返還國際合作
霍政欣認為,第一款強調了加強文物追索返還領域的國際合作,這就涉及依據國際條約去協助外國返還非法流入中國的文物。事實上,經過這些年的社會經濟發展以及文物交易市場的繁榮,中國現在兼具文物流出國和文物流入國的雙重身份,該條款契合這樣一個身份的變化。這一規定不僅是中國提高運用法治手段追索非法流失海外文物的重大立法舉措,也是中國履行國際條約義務,加強涉外領域立法的重要體現。
明確主責單位搭建工作機制
該款還明確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是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主責單位,同時規定其有權依法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追索工作,不僅搭建了非法流失文物追索的工作機制,還保留了一定靈活性。這一規定的重要性不僅體現為以法律形式建立中國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工作機制,而且是推動構建涉外法治工作大協同格局的重要一環。
對於第二款的規定,霍政欣表示,廣泛存在於國際條約和各國國內法上的時效制度,對於中國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特別是歷史上流失文物,構成了一項重要法律障礙。文物保護法新增這一條款,對中國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特別是歷史上的非法流失文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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