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中新社報道,中國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布5件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典型刑事案例,涉及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等內容。

此次發布的「燕某、孫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顯示,被告人燕某係某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某控股公司)總經理、董事,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被告人孫某係某控股公司董事,負責聯繫金融機構。二人收受行賄人給予的巨額財物,在明知債權融資存在明顯瑕疵的情況下,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給某控股公司造成巨額經濟損失。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燕某、孫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該院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十個月,均並處沒收財產1億元(人民幣,下同),依法追繳犯罪所得5.6億餘元及孳息。

最高法稱,本案釋放了人民法院堅決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工作人員受賄犯罪的強烈信號,也警示人們,民營企業工作人員非法收受賄賂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樣,都是犯罪行為,都要被定罪量刑並追繳犯罪所得。

最高法表示,民營企業工作人員腐敗是民營企業的「蛀蟲」,清除「蛀蟲」有利於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犯罪,昭示民營企業的經濟產權和合法權益同樣不可侵犯,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人民法院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彰顯了決不讓犯罪分子從犯罪行為中獲利、最大限度減少被害企業損失的鮮明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