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6日衝擊及非法佔據政府總部東翼前空地
●於2016年8月被裁定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滿判刑太輕,申請刑期覆核,2017年8月被改判即時監禁6個月,但入獄69天後獲准保釋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2018年2月獲判恢復原審判處的社會服務令
2014年11月25日至26日非法「佔旺」期間阻撓執達主任清場
●於2017年7月承認一項刑事藐視法庭罪,2018年1月被裁定罪成及判監3個月。黃之鋒在服刑6天後獲准保釋就刑期上訴,2019年5月獲減刑至2個月,須即時入獄服畢餘下刑期
2019年6月21日煽動及組織包圍警察總部
●於2020年12月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7個月,另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1個半月。由於控罪一的其中2個月與控罪二刑期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13個半月監禁
2019年10月5日在港島區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承認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兩罪,於2021年4月被判入獄4個月
2020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參與非法集會
●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於2021年5月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0個月。控方當時透露,黃之鋒此前有6次刑事定罪紀錄
2020年7月參與攬炒派非法「35+初選」
●於2021年1月7日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24年11月被判囚4年8個月
2020年8月轉載開槍案警資料違反法庭禁制令
●於2023年4月承認藐視法庭,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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