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離婚後爭家產,是不少電視劇愛用的情節,而在現實當中,離婚後關於財產的處理,同樣是法官經常要處理的個案。雖然沒人會以離婚為前提去結婚,但近年愈來愈多人選擇防患未然,在註冊前先簽訂一紙協議,為離婚時的財產安排做好準備。然而,當婚姻真正到了「因了解而分開」的階段,婚前協議書卻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確立香港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規則。法官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的權力,源自於法例第6條,「在批予離婚判令、婚姻無效判令或裁判分居判令時,……法庭可……作出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命令婚姻的一方須將指明的財產轉讓給另一方或任何家庭子女。」當法官考慮相關命令時,就需要根據第7條列出的要點來作考慮,例如「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等。
在香港法例第192章,以及其他婚姻相關的法例當中,並沒有任何與「婚前協議」相關的條文。換言之,婚前協議書並不能限制法官作出裁決,也就是法官的判決可以跟協議書上寫的不一樣。
難道婚前協議書只是一張白紙嗎?也不能這樣說,因為香港使用普通法制度,只要法例中沒有的,法官都可以參照案例,並根據社會實際情況來作判決。由於婚前協議書早已為世界各地所接受,現時,香港法院的態度是會考慮婚前協議書,但並不一定百分百跟隨協議的內容。
優先考慮謀生能力及家庭貢獻
舉個例子,假設夫妻兩人簽署了婚前協議書,協定雙方在離婚時均不能取得對方財產;婚後女方飛黃騰達,家財萬貫,而男方放棄事業,專心當「家庭主夫」,十餘年後雙方決定離婚,把婚前協議書交到法庭。雖然法官會考慮婚前協議書上的條款,但法官更會優先考慮法例第7點,即雙方的謀生能力,及為家庭作出的貢獻。在這例子中,雖然賺錢的是女方,但男方當「家庭主夫」,對家庭作出了貢獻,法官便有機會不依照協議來作判決,而命令女方將部分財產轉讓給男方。
除此之外,法官同樣會考慮婚前協議書是否公平,例如雙方協議離婚後,一方的財產要全部交予另一方,這在法官而言就很有可能屬於不公平,協議書就會被裁定為無效。
說到底,如果真的想簽署婚前協議,最好還是聘請律師。由於法庭要求協議是公平且雙方都要完全明白,所以細節上有非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需要給予雙方足夠時間作考慮,又或是條文需要公平,還要確保雙方完全理解條文的內容。這一切最好還是交給專業人士處理,以免簽署的協議書到了法庭時,變成一張沒有效力的白紙。
●作者:立法會法律界議員 林新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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