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制訂的兩項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約五小時完成條文審議。 林定國Fb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黃子龍)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昨日召開特別會議,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兩項附屬法例,並成立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隨後舉行會議,並就兩項附屬法例逐條審議。在3節共5個多小時會議,議員提出超過150條問題及意見,小組委員會完成審議兩項附屬法例的各項條文,主席廖長江今日(16日)會向內務委員會作口頭報告。

在昨日上午9時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中,內委會副主席陳健波建議盡快成立小組委員會,並由去年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法案委員會原班人馬組成,以此有助於保持法案審議的連貫性。全場隨即表決通過提議,由廖長江及陳克勤分別擔任該小組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

小組委員會首場會議在上午11時舉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介紹,有關的附屬法例只是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有關國安公署職責的條文訂明更具體的細節,令條文更清晰、更具實際操作性,並沒有賦予國安公署任何新的權力;附屬法例採納普通法草擬法律方式制訂附屬法例,如新制訂的刑事罪行均清楚列明犯罪元素、辯護理由以及舉證責任;附屬法例完全沒有影響受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保障的基本人權、自由和法治原則。

鄧炳強: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生活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附屬法例既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的權力,亦不會添加政府任何新的責任,亦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或組織的正常運作。香港國安法第五章清楚訂明國安公署的職責,包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可在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指明的情形下他直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他強調,國安公署針對的是極少數情節、性質嚴重惡劣、影響重大的案件。雖然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性相當低,但附屬法例能夠做到未雨綢繆。

議員提出逾150條問題及意見

會議期間,議員提出超過150條問題及意見,林定國及鄧炳強一一予以解答(見表)。經過5個多小時審議,廖長江表示,在3節會議中,委員們提出多項問題和意見,官員亦一一作出解答,讓廣大市民更加了解今次立法工作的原意和細節。為達至「早一日,得一日」完成立法的目標,他今日(16日)會在內會上就小組委員會的工作作口頭報告。

林定國:有助促進法例確定性

林定國在審議後表示,感謝立法會完成審議附屬法例,充分顯示了行政立法各司其職履行完善國家安全體制的憲制責任,又強調無論法理上、實際上都有必要盡快完成立法過程,附屬法例星期二刊憲後已即時生效,盡早完成審議有助促進法例的確定性。

鄧炳強表示,小組委員會認真嚴謹進行審議,提出的問題深入到題,反映大部分市民關注,顯示大家都以專業、認真、負責的態度進行審議,議會高效高質,顯示了行政、立法機關的良性互動。

●議員提問

○官員釋疑

●公署行使管豁權後,案件嫌疑人是否仍享有本地法例下的權利與保障?

○林定國:公署行使管轄權意味着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啟動,案件適用內地刑事訴訟法。相關訴訟法雖然與香港法律並非百分百一樣,但一些基本原則包括無罪推定、不會強迫作供等均會包含在內。

●商業公司做生意很多時會簽署一些保密文件,如果收到公署法律文書要求披露保密文件內容,會否要負其他民事法律責任?

○林定國:附屬法例對相關情況有免除民事法律責任條款,但國安公署調查的都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市民收到要求披露資料就必須遵從,否則屬阻礙執法。

●新增的六項罪行中,為何只有在遵從法律文書時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才有域外效力?

○林定國:域外效力是一個例外,並非常態。

○鄧炳強:考慮到可能出現香港證人應公署法律文書的要求到內地作證,但回港後才被揭發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情況,故建議就上述罪行訂明域外效力。

●附例沒有訂明公務人員違反相關規定時的罰則,政府對蓄意不協助公署的公務員會否施加內部紀律懲處?

○附例已列出了多項刑事罪行,即使公署仍未行使管轄權,公務人員有責任協助公署的工作,否則有可能違反公務員守則。

●不法之徒可能冒認國安公署人員,市民如果向公署或警方求證有關的法律文書是真確的,會否觸犯披露公署偵查的法例?

○鄧炳強:市民如果對收到的文書有懷疑,必然要報警,如果是常人都會懷疑的情況下作出查證,就可視作合理辯解。

●如何確保市民不會因為行過禁地範圍而誤墮法網?

○林定國:如果不是立心不良,不是存心、有意圖去作出某些行為,同時可以跟從禁地內作出的提點,就無須有任何擔心違法的理由。

○鄧炳強:本身建築物有牆分隔,牆內才是禁區,市民不會在路經公眾地方時誤入。

●禁地附近市民拍攝到公署人員是否違法?

○鄧炳強:主體法例已說明,是否犯法當中牽涉意圖,市民若只是經過禁地和普通拍照,以及並非有意圖進入禁區或從事間諜活動便不算有意圖。如故意以長距離鏡頭拍攝寫字樓窗內情況則有可能構成罪行。

來源: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會議

資料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