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蔡學怡)署理行政長官陳國基會同行政會議昨日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及根據《國安條例》第四十二條,由署理行政長官作出《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就香港國安法第五章關乎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以履行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項附屬法例於昨日刊憲並即時生效。
特區政府通過本地法律層面,以附屬法例形式建立機制,支持國安公署在有需要時依法履行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的職責。《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旨在訂明駐港國安公署職責執行細節,和保障公署履行職責條文的細化規定,其中列明多項妨礙國安公署履職的相關罪行及其刑罰,包括沒有遵從國安公署送達的法律文書、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或文件、披露國安公署正採取旳措施或偵查行動、偽造公署文件等罪行,最高刑罰均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抗拒或妨礙國安公署或其人員執行職務及假冒國安公署人員最高刑罰則為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則將國安公署使用的6個處所列為禁地。
禁地不涉民居 無礙市民生活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是次訂立附屬法例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有關附屬法例沒有增加國安公署的權力,而是讓公署在履行職務時有法可依。將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相信可進一步釐清執行細節,有助公眾更清晰知曉相關流程。
發言人強調:「根據國安條例制訂附屬法例,只是在本地法律層面就香港國安法中有關公署的職責的規定,訂明具體細節,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亦不會影響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劃為禁地的地方均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良影響。」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原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香港國安法第五章已列明國安公署在香港的職責及權力,而在履行過程中需要公眾知道程序或相關保護,有關的附屬法例可讓國安公署在履行職務時有法可依,並給予適當保障。
梁美芬:附例可釐清執行細節
立法會議員、香港執業大律師梁美芬在社交平台發帖表示,是次訂立附屬法例,進一步就駐港國安公署職責訂明具體細節,並賦權行政長官可刊憲將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釐清了執行細節,有助公眾更清晰知曉相關流程,盡力規避今後執行層面出現誤解、紛爭。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是次訂立附屬法例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必要之舉,更是鞏固「一國兩制」實踐的關鍵一步。此次擬訂的附屬法例,正是為了落實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提供明確的法律操作指引,並沒有增加國安公署的權力,而相關條款嚴格遵循憲法和基本法的規範要求,既符合國家安全需要,也兼顧了香港普通法傳統,體現了法律的正當性,彰顯了治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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