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百豪 全國政協委員 滬港社團總會會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以下簡稱《民營經濟促進法》) 於4月30日通過,5月20日正式實施。《民營經濟促進法》共有9章78條,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將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的發展環境,推動公平競爭,促進民營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從市場環境到政策支援及法律保障,為香港企業在內地的發展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
首先,《民營經濟促進法》強調民營經濟組織與其他經濟組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場機會(第三條)。這一規定從根本上構建了更加公平的競爭環境,有助於消除以往可能存在的政策壁壘,讓包括香港企業在內的市場參與者能夠在更透明、更公平的環境中營運。特別是在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第十條)下,更多領域向各類經濟組織公平開放,為香港企業拓展內地市場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
《民營經濟促進法》支持民營經濟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工程建設,尤其是在高科技和基礎設施等領域(第十六條)。這為香港企業帶來更多投資機會,可通過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的技術改造進一步擴大影響力。同時,融資方面的支持措施(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也為香港企業在內地的發展提供更大助力。該法律亦允許知識產權、應收賬款等資產作為抵押進行融資,降低企業融資門檻,對初創公司和高科技企業尤為重要。
科技創新的推動也是《民營經濟促進法》的亮點。法律支持、引導民營企業在科技創新中發揮作用,並鼓勵其參與國家科技攻關項目(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這為香港企業與內地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合作創造了機會,還為技術交流與成果轉化提供平台。通過共用科研設施、資料資源以及共同參與研發項目,香港企業能夠提升自身在全球市場的競爭力,同時也為粵港澳大灣區的協同發展注入新的動能。
法律在權益保護方面的力度也是明顯的,對民營企業的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及知識產權給予了明確的法律保障(第五十八條至第七十條),大大降低了香港企業在內地經營中的法律風險。這種法律保護不僅能更好地保障投資安全,也能增強香港企業的投資信心,為未來的長遠發展創造更加穩定的經營環境。
《民營經濟促進法》要求各級政府建立暢通的政企溝通機制,及時解決民營企業的合理訴求(第四十四條)。這一服務型政策設計,有望讓香港企業在適應內地商業環境時更加得心應手。法律還明確簡化企業登記和審批程式,降低市場准入和退出的成本(第四十八條)。這種便利措施為香港企業在內地的設立和日常營運提供了巨大的幫助,尤其是在縮短審批時間和降低行政成本方面,進一步提升了效率。
總體而言,《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實施為內地港商提供了眾多機遇,同時也對企業的規範化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香港企業需要積極適應內地愈加規範的商業環境,充分利用法律帶來的政策紅利,努力提升自身的競爭力。通過深化與內地合作夥伴的協作,把握高質量發展的脈搏,香港企業不僅能實現自身的商業目標,也能為國家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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