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起 中國民營經濟研究會常務理事 北京市工商聯副主席 振興國際智庫理事長

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5月20日施行。這部承載改革開放四十餘年實踐成果的法典,高效高質完成立法程序,將中共中央「兩個毫不動搖」「兩個健康」的政治意志轉化為法律規範,標誌着民營經濟法治保障體系的歷史性跨越。

此次立法,既是對民營企業「56789」歷史貢獻的法治回應(即對國家的稅收貢獻超過50%,國內民營企業的國內生產總值、固定資產投資以及對外直接投資均超過60%,高新技術企業佔比超過了70%,城鎮就業超過80%,民營企業對新增就業貢獻率達到了90%),更通過54個基層立法聯繫點、兩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民主實踐,收集超過12.8萬條意見建議,成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範本。對民營經濟法律地位的法治化確認,從根本上提振了企業家的信心,為民營經濟注入長效定心丸。

民主實踐與制度創新共振

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誕生既是對改革開放成果的制度性總結,更是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戰略宣誓。當民營經濟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的地位得到國家法律確認,當負面清單外「非禁即入」原則確立,當涉企執法行為不斷得到規範,這些制度突破構建起「競爭中性」的法治基石。

在民營經濟促進法的立法進程中,來自社會各界超過12.8萬條的意見建議如同涓滴細流,最終匯聚成制度設計的磅礴江河。當立法機關將民營企業家的核心關切,轉化為具體法條予以精準回應,最終形成了立法與民意的深度共振。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意義在於:

一是強化法治保障。面對企業家群體對產權安全與經營自由的深切期盼,立法者以創新機制破題,強調國家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需依法進行,禁止超範圍查封、扣押、凍結企業資產。同時,又強調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以避免「辦一個案件搞垮一個企業」。這既是對張文中案等歷史教訓的制度回應,更是對「辦案件」與「辦企業」界限的法治劃定。

二是注重公平競爭。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了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平等獲取生產要素的原則。也就是說,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清單外領域各類經濟組織(包括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平等進入,這些今後都會成為現實。業內關注的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中限制或排斥民營經濟組織的做法,也將得到破解。其深遠意義在於,法律構建起所有制中性的市場環境,當「玻璃門」、「旋轉門」在法治利刃下瓦解,民營企業正以「法定權利主體」的新身份在更廣闊的舞台上參與市場競爭。

三是強化能力建設。針對民營企業「走出去」需求,促進法構建涉外法治保障體系。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組織依法合規開展海外投資經營,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機制,同時要求民營經濟組織主動融入國家戰略,建立合規管理體系,防範海外經營風險,這些方向性的指引讓民企感受到來自國家的有力支撐,將幫助企業大幅降低國際訴訟成本,為民營企業全球化布局裝上法治導航。

梯度釋放法治紅利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筆者基於一線觀察發現,當前法治護航民營經濟的實踐圖景正徐徐展開。

在制度協同層面,國家推出《政府性融資擔保發展管理辦法》,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高質量發展,規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行為,更好服務小微企業、「三農」等經營主體;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機制日趨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堅持嚴格公正司法規範涉企案件審判執行工作,提振廣大企業家的信心;「政策計算器」平台在多地試點,實現惠企政策智能匹配。

在治理創新層面,「綜合查一次」改革在諸多省市區鋪開,企業迎檢頻次大幅度下降;企業「法治體檢」專項活動全面鋪開,關注民營企業法治需求,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幫助民營企業完善治理結構,健全管理制度,防範法律風險,化解矛盾糾紛;法律風險預警機制讓經營決策更趨穩健。此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動態調整政策激發創新活力,高精尖領域的民營企業技術轉化資金瓶頸顯著緩解。

5月20日將是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的日子。立法機關選擇在「520」這個有着特殊浪漫諧音的日子裏,向佔企業總量92.3%的民營經濟主體傳遞出制度化的「深情告白」,不僅意味着營商環境的優化,更標誌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成熟定型。當「促進」與「保障」從立法原則轉化為具體條款,民營經濟將迎來歷史性發展機遇。民營企業將以更昂揚的姿態,在科技創新主戰場、綠色轉型新賽道、全球競爭最前沿大有作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也是最強的制度競爭力。如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法制基石已築起,全國各地應全力以赴細化落實、一絲不苟加強執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