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社工陳虹秀和另外3人被控參與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2020年在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席前罪脫。律政司前年上訴得直,案件獲發還區域法院重審,其中3名被告承認暴動罪,陳虹秀拒認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早前裁決指,陳虹秀用社工身份為「示威者」撐腰,與其他暴動者一同集結,鼓動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她暴動罪成。鍾官昨日判刑指,本案情節極為嚴重,四名被告鼓動暴動,判刑必須反映法庭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一律以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接納初犯和沒有使用實質暴力作為減刑理由,惟考慮原審至今歷時5年等因素,各酌情扣減刑期,認罪的3男女被告判囚2年5個月,陳虹秀則判囚3年9個月。
4名被告依次為27歲補習老師賴姵岐、3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及48歲社工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鍾官判刑指,涉案有超過500人參與,歷時逾兩小時,大部分示威者身穿黑衣,戴防毒面具或以面巾遮面等,加上頭盔眼罩,顯然是明知違法而意圖掩飾身份,令暴動更無所顧忌,而且有人帶備手袖手套、鐳射筆、汽油彈、自製盾牌及棍狀物體等,顯然是有備而來,有一定計劃組織。
鍾官指,本案暴動暴力程度高,情節極為嚴重,示威者設置路障癱瘓交通,縱火情節十分嚴重,除燃燒路障雜物外,更連同修頓球場公眾看台一併燃燒,其間一度發出爆炸聲,濃煙高達七八層樓,觸動附近樓宇灑水系統,消防員也無法撲滅,火勢若然失控蔓延,或造成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
鍾官認為案發地區人煙稠密,有商住店舖,暴動造成混亂,帶來危險及威脅,破壞公物亦造成公共開支和滋擾公眾。
穿同色衫到現場 鼓動破壞社會安寧
鍾官續指,「示威者」在警方反覆警告、噴射水炮下仍持續暴動,對峙叫囂,驅散後更蔓延至銅鑼灣引發另一場暴動;雖無證據顯示4名被告帶領或號召暴動,他們不是單純以同色衣着身處現場,其中賴姵岐、龔梓舜分別戴頭盔、防毒面具和手袖;鍾嘉能一度手持自製盾牌;陳虹秀持擴音器叫喊為群眾撐腰,支持及鼓動暴動,4人罪責相若,不屬最低級別,一律以5年監禁為暴動罪量刑起點。
法官考慮陳多年任社工減刑4個月
鍾官考慮到賴、鍾、龔三人重審時即認罪,給予30%認罪扣減;而案發至今已逾5年,其間4人承受沉重壓力,各人酌情減刑10個月。由於案件具複雜性、有法律程序要求,不認為是控方造成無理延誤。至於辯方指被告初犯、重犯機會低,鍾官引用案例指不會就此減刑。至於辯方指被告參與程度低,鍾官重申沒有使用實質暴力不是減刑理由。
有見賴、鍾、龔三人案發時年輕,減刑3個月,各判囚2年5個月;而陳虹秀任職社工多年,未來或需吊銷牌照,另外重審時案情爭議不多,分別減刑4個月及1個月,終判囚3年9個月。
案件發還重審證港司法堅定維護法治
(香港文匯報記者 蕭景源)陳虹秀參與2019年灣仔8·31暴動案,於2020年被原審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放生」罪脫,同案另外7人經審訊後亦罪脫,律政司就8人的無罪判決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沈小民的裁決犯下三大嚴重錯誤,判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其中陳虹秀等4人面對重審及罪成判囚。該案的審訊過程雖然曲折,但最終4人被判囚,反映了以身試法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充分展現了香港司法堅定不移維護法治。另一方面,陳虹秀罪成及判刑,反映她以社工身份煽仇挺暴是赤裸裸的事實。
原審法官「放生」 被告終難逃法律制裁
陳虹秀及7人於2020年9月被區院時任法官沈小民裁定罪脫,包括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沈官當時裁決提出三大「怪論」,包括被告可能是「見證歷史時刻」,逃跑不一定因為畏罪,不應將黑衣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等,又聲稱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其論點令社會嘩然和質疑。
律政司不服裁決,認為沈官沒有適當和充分地考慮及分析有關指控的全部證據,或在事實上錯誤地引導自己,並考慮了不相關的因素或忽略了相關因素,遂先後就陳虹秀及其餘7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另一方面,沈小民在另一宗灣仔暴動案亦裁定6名被告罪脫,之後辭官「提早退休」並舉家移民英國,這一舉動惹來各界質疑其動機。
上訴庭指原審犯三大錯誤
上訴庭在審理8·31案時批評,原審法官沈小民的裁決犯下三大嚴重錯誤,有悖常理,包括忽略盧建民案案例,指稱控方缺乏對被告等參與暴動的實質證據,然而根據案例,就算被告本人沒有作出實質的作為,例如暴力或其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等,控方仍可透過證明他們「利便、協助或鼓勵參與暴動的人」而構成參與暴動。
上訴庭下令撤銷陳虹秀等4名被告的無罪裁定,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惟其中4名被告已離港,法庭未能送達文件而獲撤銷上訴。案件於去年12月2日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席前重審,同案3名被告承認暴動罪,陳虹秀受審後被定罪。
暫委法官鍾明新裁決表示,陳虹秀攜帶多支咪高峰及戶外擴音器到場,顯然有備而來。她明知已出現大規模暴動,仍選擇逗留現場,用社工身份為「示威者」撐腰,從而拖延警方行動。唯一的合理推論,是她有意圖參與本案暴動,並透過上述方式與其他暴動者集結在一起,從而鼓動其他暴動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令法庭對她能作出壓倒性的推論,裁定她暴動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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