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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撈日前爆出「小便門」事件,店家馬上啟動非常具有海底撈特色的危機公關:向4,109單堂食客全額退款,並給出10倍餐費補償。沒想到,此舉一下讓事件有了更精彩的續集:有因生日請客而獲得6,500元賠償的事主發帖求助,說「天降橫財」下,被請客的「朋友」們覺得「共擔了風險」紛紛跳出來要求平分補償金,而他卻覺得當初花錢的只有自己,海底撈也是和他產生契約關係,現在憑什麼要分錢?帖子一天引來3萬條回覆大討論,各方都有眾多支持者。
看似是茶杯裏的風波,卻飽含感性和邏輯的較量,充滿法理和人情的平衡,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經典矛盾,值得玩味,也不妨在此稍微「掰扯」一下孰是孰非。
首先當然是從法律層面釐清本質。海底撈的公告原話為「額外提供訂單付款10倍金額的現金補償」,其前後文反覆出現的詞彙也是「補償」而非「賠償」,所以首先需要明確的是,顧客得到的這筆錢是「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
根據《羊城晚報》諮詢的律師意見,賠償通常是導致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後,對實際損失的一種填補性賠付。而海底撈此次的補償,則主要是出於維護顧客體驗和公司品牌,而進行的非物質性損失彌補,性質上與常規賠償明顯不同。4,109單統一的10倍補償金,也證明這項補償是整體性補償,並非針對某個個體損失,也即「意味着獲得補償的基礎是特定時段的消費行為,而不是個體的特殊受損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權利歸屬是給到付款人的,且付款人有權自主決定款項安排。
至於被請客者提出的「風險共擔」理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有關「賠償」的規定,若消費者因食品安全問題遭受損害,可以主張賠償。但索賠權是與合同主體綁定的,說白了就是誰付了錢誰才和商家產生消費合同,誰才實際承擔了風險,誰才可以索賠。被請客的人並沒有直接的消費合同關係,沒有付款義務,也就沒有索賠權利。吃請者所謂「共擔的風險」,本質是心理風險,可以提出索賠,但卻需依據其他法規,而不是在這筆補償款裏分一杯羹。
這筆錢屬於請客人,法律上毫無爭議。吃請者們提出分錢要求,是用人情邏輯替換了法律邏輯,認為「共同風險」就等於「共同利益」,更忽視了風險的真正承擔者。但問題的複雜之處正在於,法律上的「歸屬」並不能完全解決人情上的「是非」。很多時候,人們都會出於對人情的珍視,而忽略了自己的正當權益。事件中請客人的內心不適,正是因為朋友們的要求違背了公平的底線,卻又被「友情」的外衣包裝得合理化,從而讓請客人陷入了道德綁架的困局。
雖然不知道那6,500元最後是怎樣處理的,但整個事件卻也是一個重新審視友情的契機。真正的朋友會在意你的感受,而不是一味強調自己的利益。斤斤計較者、坐收漁利者、貪得無厭者不交也罷。而無論最終選擇如何處理,我們都要明白,人際關係中不可能做到讓所有人滿意,不必過於糾結結果,坦然面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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