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任芳頡、凱雷、胡永愛 北京、深圳報道)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簡稱《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國外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服務和預警,健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指導工作機構和工作規程,為糾紛處理提供應對指導和維權援助;同時提出規制境外調查取證、反制不公平待遇等多項措施,對未給予中國公民、組織國民待遇,或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等,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對外國國家以知識產權糾紛為藉口對中國進行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採取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
多位專家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表示,《規定》是中國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合作、完善涉外法治體系的重大舉措,既為中外市場主體提供了公平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也彰顯了維護國家利益與企業創新權益的堅定決心。特別是在美國頻頻利用知識產權問題對中國企業進行打壓的背景下,為應對外部遏制和保護本國企業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和政策支持。
明確部門提供援助 調查依國際條約
《規定》共18條,包括加強服務、加強企業能力建設、規制境外調查取證、反制不公平待遇等方面。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國外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服務和預警,健全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指導工作機構和工作規程,為糾紛處理提供應對指導和維權援助。支持商事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參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加強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涉外知識產權服務能力建設,為公民、組織提供高效便捷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解決途徑以及涉外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同時,要求企業增強法治意識,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人才儲備,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支持企業設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涉外知識產權相關保險業務。
《規定》明確在中國境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應當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法律規定辦理;向境外提供證據或者材料的,應當遵守保守國家秘密、數據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法須經主管機關准許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律程序。
《規定》指出,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知識產權糾紛為藉口對中國進行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關係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等法律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歧視性限制措施的組織、個人列入反制清單,採取相應反制和限制措施。
專家:規定出台及時有力 支持中企出海
「《規定》出台及時有力,這是針對當下眾多企業紛紛出海、頻繁發生境外知識產權糾紛的實際狀況,國家及時發布相應法律法規給予支持和服務。」內地知識產權領域業內專家沈士敏表示,《規定》提到對於「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並危害對外貿易秩序」、「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未給予中國公民、組織國民待遇」的現實問題,明確商務部可以依照《對外貿易法》對以上事項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出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
沈士敏舉例說,國家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多年,如今新興的跨境電商等新形態勃發,面臨被惡意打壓情況。比如在境外電商平台展開銷售時,由於不熟悉、不了解境外平台的知識產權規則,被境外的知識產權律師或者機構鑽空子,即所謂「惡意維權」,令很多中國中小微跨境電商不得不被動舉證,頻繁發生被境外電商平台扣罰押金,或封掉境外電商平台賬號,導致這些中小微跨境電商損失慘重,維權無門。
沈士敏指出,內地細分賽道TOP 10企業,在出海拓展境外業務時,如果不事先築牢知識產權防護牆,往往遭遇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甚至被境外機構利用涉外知識產權打壓。從具體案例看,涉及體量或是產品的索賠額相當高,導致損失很大。國務院此次出台規定非常及時,規定提到「支持企業設立涉外知識產權保護維權互助基金」,「我們非常期待這個基金具體的實施的規則和細節」。
香港執業律師葉嘉麟,也是華商律師事務所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律師,曾處理過不少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此次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規定》內容十分全面,是一份非常體系化建設的方案。」葉嘉麟說。
從前,葉嘉麟主要幫傳統製造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處理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我們發現內地企業產能高、技術強,但是普遍來說知識產權意識較弱。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在研發前就應該利用相關部門的國外知識產權信息查詢服務,全面了解行業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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