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胡恬恬)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向大會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提到,支持在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為仲裁地,明確深圳、珠海登記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可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今日(14日)討論落實擴展「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措施的最新發展。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容海恩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建議成立專門的協調機構或聯絡辦公室,並加強法律專業人才的交流與合作,推動法律適用與仲裁實踐的統一與規範。

「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指容許若干內地註冊設立的港資企業,可選擇香港法律處理民商事合同,或就商事爭議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這兩項措施原僅適用於深圳前海合作區及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今年2月14日,「港資港法」和「港資港仲裁」的適用範圍已分別擴展至深圳和珠海,以及擴展至涵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

爭取將「港資港法」擴至整個灣區

根據會議文件,議員肯定律政司推動政策擴展的努力,認為此舉能為大灣區企業提供多元法律選擇,進一步吸引投資。部分議員對實際執行提出疑問。例如,內地城市是否具備足夠誘因支持「港資港法」的推廣?政府回應說,律政司將繼續爭取中央政府的支持,將「港資港法」進一步擴展至整個大灣區,並強調措施旨在提供「額外選項」,而非強制企業採用香港法律。

關於訴訟程序的具體安排,有議員問及,若企業在深圳前海合作區選用香港法律,訴訟時處理訴訟的法庭、法官及律師會來自哪裏。政府表示,前海法院有權處理「港資港法」訴訟,透過法律查明制度(即邀請香港的法律專家解說香港法律),由內地法官根據相關法律作出判決。具備內地律師資格的香港律師,可以在大灣區內地法院出庭。

容海恩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措施的擴展是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融合與經濟合作的重要舉措。過去立法會議員的討論,聚焦於有關措施如何在部分區域先行先試,及如何在有限區域內打破法律適用和仲裁規則的限制,為港企提供更貼合其需求的法律環境,促進區域經濟發展與深港合作。

建議加大宣傳力度增政策認知

隨着先行區域取得一定成果,她認為討論應更關注如何將成功經驗推廣至更大範圍,以及在擴大適用過程中如何保障相關機制順暢運行,如何加強內地與香港在法律執行、司法協助等方面的深度銜接。

容海恩建議,特區政府應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渠道,如舉辦專題講座、線上研討會、發布詳細指引手冊等,讓大灣區內地九市的港資、澳資企業充分了解「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擴展後的具體內容、操作流程以及對企業的益處,提高政策知曉度。

在執行層面,她建議建立專門的協調機構或聯絡辦公室,負責處理在實施過程中涉及內地與香港法律差異的問題,當企業在適用相關措施遇到阻礙時,能夠有明確的求助途徑與解決機制。

「進一步加強內地與香港法律專業人才的交流與合作,例如開展更多的聯合培訓項目、學術交流活動,為 『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擴展實施提供堅實的人才支撐。」容海恩認為,還可以探索建立相關的案例數據庫,將在新擴展區域內適用「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的典型案例進行整理、分析與公開,為後續類似案件提供參考借鑒,推動法律適用與仲裁實踐的統一與規範。

「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發展時間軸

●2017年 「港資港仲裁」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發布,允許在內地自由貿易試驗區試行(包括廣東自貿試驗區的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

●2020年10月 「港資港法」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通過,允許區內註冊的港資、澳資、台資及外商投資企業選擇香港法律作為民商事合同的適用法律。

●2024年4月 《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發布

闡明爭取將「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擴展至大灣區內地城市。

●2024年10月 《CEPA修訂協議2》簽署

國家商務部與香港特區政府簽署協議,首次將「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納入CEPA框架,支持在大灣區內擴大適用範圍。

●2025年2月14日 措施正式擴展至大灣區

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充分發揮仲裁職能作用 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及《批覆》,落實擴展「港資港法」及「港資港仲裁」措施至更大的適用範圍,均適用於「香港投資企業」,並自公布當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胡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