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2020年多次在街站叫喊煽仇和「港獨」口號,受審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譚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被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譚之後再向特區終審法院上訴。終院今日(6日)頒下判詞,5位法官一致駁回譚得志上訴,維持原判。
是次上訴爭議的兩項議題分別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必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由法官和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以及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之意圖。
另外,已解散的反中亂港組織「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2021年沒有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個半月。終院今日裁定三人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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