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涉及傳統產業、中介行業、科技企業、徵信機構等不同領域,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企業名譽權的全面平等保護和及時充分救濟。
保護企業名譽權
最高法強調,加強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堅決否定和及時制止損害企業名譽的違法行為,對於增強企業信心、穩定企業預期、激勵企業家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1中,楊某某作為房地產領域自媒體賬號運營者,在某房地產經紀公司正常經營過程中發布「黑稿」,詆毀該公司名譽。人民法院判令楊某某承擔侵權責任,有利於嚴厲懲戒惡意侵害企業名譽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案例4中,人民法院充分關注企業創始人名譽與企業名譽的高度關聯,結合案涉言論發布的具體情境等因素依法認定針對企業創始人的貶損性言論構成對企業名譽權的侵害,為企業經營發展提供充分保護。
案例6中,某餐飲公司、某食品公司的行為具有高度的侵權可能性且已引發較大社會關注。人民法院充分考慮受損企業權利救濟的緊迫性,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及時制止有損企業名譽的行為,防止了損害擴大,讓正義及時抵達。
聚焦網絡侵權形態
最高法指出,很多侵害名譽權行為都是通過網絡實施,這種侵權方式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範圍廣的特點,往往會給企業經營發展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對此應予充分關注和重視。本次發布的案例基本都體現了人民法院對網絡侵權行為的懲治。
同時,隨着網絡技術發展,新的信用評價手段不斷出現,其中一些名譽侵權因素更具有隱蔽性,帶來司法認定的複雜性,對人民法院恰當確定行為邊界、準確劃分責任提出了更大考驗和更高要求。
案例3中,企業徵信機構錯誤將他人的違法犯罪信息關聯到同名的經營者信息中,給丙公司造成不利影響。人民法院判令企業徵信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有利於督促企業徵信機構在拓展業務的同時強化對其他企業名譽權保護的意識,促進信用評價新業態與行業企業的和諧互動與良性發展。
案例5中,測評人未經實際測評在網絡發布不實言論給企業名譽造成損害,人民法院認定行為人構成侵權,有助於明確測評言論的合理邊界,避免不當言論損害企業名譽,同時規範引導測評業向善發展。
否定和制裁「唯流量」「抹黑」企業行為
最高法表示,網絡媒體迅速發展,豐富了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在信息傳播、資源共享、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部分媒體出於博取流量、吸引「眼球」等動機,發布關於企業的不實信息,客觀上造成「抹黑」企業名譽的後果,影響企業正常經營。人民法院對此予以鮮明否定和嚴厲制裁。
案例2中,某傳媒公司未認真調查核實即發布關於某飲品公司經營狀況的不實信息,製造熱點、創造話題,對某飲品公司經營造成負面影響。人民法院判令某傳媒公司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既保護了受損企業權益,又有利於規範網絡媒體行為、構建健康清朗的網絡空間。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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