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今天(2月5日)發布公告,自2025年2月6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詳情>>
●2007年2月5日,商務部發布2007年第8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徵收反傾銷稅。
●2011年4月18日,商務部發布2011年第16號公告,決定將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12.6%~56.7%。
●2013年2月5日,商務部發布2013年第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2016年12月14日,商務部發布2016年第72號公告,決定由艾維貝合作社公司繼承荷蘭艾維貝公司在馬鈴薯澱粉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
●2019年2月1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自2019年2月6日起5年。
●2021年3月8日,商務部發布2021年第4號公告,決定由皇家艾維貝合作社公司繼承艾維貝合作社公司在馬鈴薯澱粉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中所適用的稅率。
●根據商務部2021年第3號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後,之前已對歐盟實施的貿易救濟措施繼續適用於歐盟和英國,實施期限不變;該日期後對歐盟新發起的貿易救濟調查及複審案件,不再將英國作為歐盟成員國處理。
●2024年2月5日,應中國馬鈴薯澱粉產業申請,商務部發布2024年第4號公告,決定自2024年2月6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申請人未對原產於英國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提出期終複審申請,自2024年2月6日起,對原產於英國的進口馬鈴薯澱粉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5年2月6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澱粉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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