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濫用公屋擬刑事化,議員憂「殺錯良民」。圖為石硤尾邨。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香港特區政府擬修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違者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特區政府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昨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表示,如果濫用住戶主動交還單位則不會被追溯刑責,局方爭取4月提交草案首讀、7月通過新例,預料本年度能收回約2,800個被濫用的公屋單位。

何永賢在會議上指出,今屆政府打擊濫用公屋的成效顯著,至今共收回7,000個單位,相當於一個大型屋邨,涉及約70億元建屋成本;過去一年房委會收回2,800個公屋單位,預期本年度收回的單位數量也維持該水平。她強調,今次修例只針對以公屋單位作為「生財工具」、但不在單位居住的住戶,如有住戶願意主動交回濫用單位,將不會追溯其違例行為。

濫用公屋刑事化 議員憂「殺錯良民」

她強調,修例為善用公屋資源,並非要趕走住戶,相信將嚴重濫用公屋刑事化後,有助人員精準有效執行工作,並建議嚴重濫用公屋行為的刑事檢控期限定為犯罪後6年內,或者遭人發現的1年內,與虛報資料的檢控期限看齊。

立法會議員陳學鋒表示,公屋住戶比較擔心政府執法時「有殺錯、冇放過」,「主要大家擔心其實公屋主要目的讓人向上流動,很多基層市民做裝修或者小手作,以屋企地址為登記地址。」也有議員關注在單位內教琴或者補習幫補生計是否違法。

何永賢回應,在家中做個人興趣、手工藝或者創作再拿出去寄賣,不是在家開舖做生意,這是可以容許,沒有將單位變成商業用途,只是單單用地址是沒有問題。她又透露,該局與內地部門合作,找到21名公屋住戶在內地擁有物業,正跟進有否超出資產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