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安全是我們非常關心的一個議題,畢竟吃進肚子的東西,有什麼差錯,輕則上吐下瀉,重則性命不保。然而,保障食物安全的法律理念,在人類的歷史中還是相對年輕,只有不到一百年的歷史,而這就要說回1928年的一件事。
1928年蘇格蘭的某一天,多諾休女士與朋友到咖啡店享用下午茶,點了一杯雪糕梳打,一種把啤酒倒在雪糕上的飲料。
一隻腐爛蝸牛改變了法律
邊吃邊聊,很快啤酒就被喝光,多諾休女士於是又從樽中添了一點,意想不到的是,這次倒出一隻腐爛的蝸牛。倒楣的多諾休女士看到這一幕,立即吐得七葷八素,隨即被送進醫院。後經醫生診斷,證實受到過度驚嚇,而且得了嚴重的腸胃炎。
事後,多諾休女士聘請律師,向啤酒製造商提出訴訟,要求賠償五百英鎊(相當於今天的四萬英鎊左右)。律師認為,製造商沒有保證啤酒的衞生,導致多諾休女士患病,這是製造商沒有履行「謹慎責任」。然而,這在當時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在20世紀前期的英國,這一類案件都是使用合同法來解決的,也就是買賣雙方之間等同簽署了一張買賣合約,而貨物質素有問題,就是違反了買賣合約。
然而,合同法只存在於買賣雙方之間,而且是直接買賣,也就是說,啤酒供應商與咖啡店之間存在買賣合約,但多諾休女士並非直接購買者,和製造商沒有合約關係,所以不適用於合同法。
案件最終在1931年上訴至英國上議院,由五位法官審理,最後法院以三比二的多數票,判多諾休女士勝訴。其間,法官們提出了一個新的法律概念,名為「鄰舍原則」,即每個人都有責任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不論雙方之間有沒有合約關係,這就是鄰舍原則的理念,因此啤酒供應商有責任避免喝這瓶啤酒的人受到傷害。
非直接購買者可向製造商提訴訟
該判決確立了「謹慎責任」的法律概念,即人們應該合理地注意不傷害可能受到其行為或者疏忽影響的他人,即使雙方並沒有合約關係,這成為了普通法地區侵權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自此以後,食物製造商需要確保產品安全,而消費者獲得更多法律保障,即並非直接購買者也可以向製造商提出訴訟。該案在其後被廣泛引用,對現代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侵權法產生深遠影響,成為判斷相關案件的重要參考。
●作者:立法會法律界議員 林新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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