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唐文)以往不少業權糾紛均涉及「逆權侵佔」,通常指租客等通過與土地擁有人權利相牴觸的方式持續佔用土地,從而取得該土地的業權。在新制度下,不會再出現該類逆權管有申索。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此乃為了實踐業權註冊制度為業權提供明確性的政策原意。

根據現行法例,如某人逆權管有一幅土地,在相關時效限期屆滿後(政府土地為60年,其他土地為12年),土地擁有人不得提起訴訟以收回土地,擁有人對該土地的業權亦即告終絕,逆權管有人將擁有土地的管有業權。

為體現業權明確性,修例生效後的「新土地」將不受逆權管有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