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發布。
據了解,近三年來,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每年大約200萬件,佔全部一審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離婚糾紛案件每年大約150萬件,佔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成為焦點。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解釋(二)》共23條,重點解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夫妻間給予房產,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問題。
民法典規定,禁止重婚。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堅決予以否定和打擊。《解釋(二)》明確了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規定即使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
《解釋(二)》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例如,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解釋(二)》明確,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係等途徑解決。
此外,《解釋(二)》平衡保護個人財產權利與婚姻家庭團體利益。在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具體案件法律適用中,充分考慮我國歷史文化傳統、婚姻家庭現實狀況以及相關出資和給予行為的目的性特徵,不作「一刀切」規定,強調在以出資來源作為分割財產基礎的前提下,要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強調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努力、互相關愛、互相幫助,既不能因短暫婚姻獲得大額財產,也肯定對家庭付出的價值,增強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例如,在此次發布的崔某某與陳某某離婚糾紛案中,一方在結婚後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合理補償對方。
《解釋(二)》還對同居析產糾紛處理、繼父母子女關係認定和解除、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等規則予以細化,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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