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條例擬提出修訂,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圖為愛民邨。香港文匯報記者涂穴 攝
●屋邨停車場停泊不少身價逾百萬元的名車。 香港文匯報記者涂穴 攝

新設立的「舉報濫用公屋獎」今天(15日)生效,房屋署昨日公布再推「辣招」打擊濫用公屋。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日開會討論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違者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嫌疑人的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及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消息人士解釋,房署過往對一些嚴重濫用個案,只能收回公屋單位了事,相信刑事化能增加阻嚇力。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表示,現時興建一個公屋單位,不計地價的成本為100萬元,2022年7月至今政府收回約7,0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屋單位,相當於10座公屋,節省逾70億元建屋成本,騰出的單位可讓公屋輪候冊上的人士受惠。●香港文匯報記者 張弦

香港公共屋邨有不少隱形富戶出入,香港文匯報記者昨日發現屋邨停車場停泊不少身價逾百萬元的名車,例如法拉利、奔馳等,令人質疑公屋單位是否仍未騰出供更有需要人士入住。

房屋署消息人士表示,現行房屋條例阻嚇力仍有增強的空間,例如當公屋租戶被發現嚴重濫用,房委會只有權終止其租約,無權作出檢控。對住戶而言,濫用的機會成本只是公屋戶籍,阻嚇力可謂十分輕微。

消息人士引用過往實例指出,曾發現一個租戶長期沒有居住於所屬公屋單位,而是把單位改作健身房出租,如此嚴重濫用的現象,房委會只能根據租約收回單位,無法作出檢控。

出租及全商用定為「嚴重」

有見及此,房委會建議以金錢利益分租或出租公屋單位,和不居住單位並用於商業用途,將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參考現時非法轉讓居屋的罰則,將嚴重濫用公屋的罰款定為50萬元及監禁1年,法例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及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經紀人等。若將單位借予親友,只要涉及金錢利益,亦屬刑事罪行。即使沒有金錢轇轕,只要屬長期借宿,也屬違反租約,有可能被收回單位。

至於將所住單位從事商業行為,例如美容、剪髮等不在這次修例範圍,但亦可能違反租約條款。補習及做手作販賣,則未有違法,黃碧如解釋,「刑事化後一旦入罪會有案底,所以我們不想輕易把很多行為都涵蓋在內。很多街坊都會幫補生計,例如在家幫人補習、做手工,如果我們不界定清楚,變相會有街坊擔心。」

4月提交至立法會審議

房屋署消息人士表示,現時房委會職員獲授權可驅逐「侵入者」,及為執行職務進入和視察屋邨內任何土地,但無權要求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例如身份證等,導致執法及搜證困難,過往曾有職員遭遇對方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令調查變得相當困難,故房委會建議修例,讓獲授權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違反房屋條例時,可以檢查其身份,包括身份證、電話等。

房委會又觀察到部分個案被發現擁有本地住宅物業及提供虛報資料時,已經超過現時兩年的檢控時效,無法控告有關租戶,令其僥倖避開法律責任。消息人士說:「曾有住戶被發現在2022年虛假陳述,現在已超過檢控時效,不能作出檢控。」就此,房委會建議將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延長至相關人士犯罪後6年內,或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後一年內,以較早屆滿的期限為準。

黃碧如表示,實際每宗個案的罰則要視乎法庭判決,相信改列罪行後,有效處理將公屋當作賺錢工具的個案,同時作有效警惕。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修例能幫助政府團隊更好履行職務、守護社會資源。

特區政府將於下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於今年4月提交至立法會審議,若今年內通過,將於明年中起實施,條例不設追溯力和緩衝期。

三招打擊濫用公屋

‧嚴重濫用公屋

一、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讓他人居住以收取租金

二、不居住在公屋單位而將單位用於商業用途

罰則:嚴重者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日期:爭取今年4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房屋署職員當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違反《房屋條例》時可檢查其身份

‧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的檢控時效,延長至犯罪後6年內或發現罪行後1年

資料來源:房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