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發生的「醫院口岸爆炸案」,昨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二十三日審訊。偵緝警員在辯方繼續盤問下,否認對次被告李嘉濱有進行「脫衣搜身」。當辯方質問警員為何未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帶到庭,則被法官陳仲衡質疑記事冊為何會成為證據。聆訊本周五(27日)繼續。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昨日繼續盤問偵緝警員溫文鏡,提到2020年3月8日凌晨李嘉濱被捕後被帶返警署,指警方當時對李進行脫衣搜身,要李「剝光豬」,溫不同意,指當時根據警署值日官指示,無要求李脫去衣服搜查。
辯方又問溫為何要用7個月時間看案件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溫表示當閉路電視片段有人出現時,須要重複翻閱片段確認並作記錄。辯方隨後追問溫有否將未列為證物的其他警察記事冊帶到庭,溫指未列為證物的警察記事冊用完後會交回警署,一般會保存3年;本案發生於2020年1月27日,警員未能確定相關警察記事冊是否仍保存。辯方即指相關警察記事冊「點解唔封存咗證物?」惟被法官質疑「記事冊有招認內容先係證據,點解會係證據?呢啲法律上唔會係證據」,並着辯方問下一條問題。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何卓為(無業)、26歲李嘉濱(裝修工)、28歲吳子樂(金融業員)、30歲張家俊(程式工程師)、29歲楊怡斯(文員)、25歲張琸淇(入境處登記主任)、23歲何培欣(浸大學生)及25歲周皓文(測量員)。
首7名被告被控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7人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
李嘉濱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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