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黑暴極端組織「屠龍小隊」隊長和與吳智鴻激進團夥策劃於2019年12月8日藉「民陣」遊行,在灣仔製造連環爆炸及槍擊警員案,即各人串謀的「12·8殺警計劃」,涉案14名被告面對至少9類控罪。案件經審訊後,9名被告罪成,其中張俊富承認管有爆炸品和無牌管有槍械兩罪已被判囚18個月,鍾雪瑩早前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的被告鍾雪瑩被判監7年4個月。
餘下7名被告今日(14日)下午在高等法院接受判刑,當中主謀吳智鴻以及從犯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彭軍壕承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張慧玲法官判處主謀吳智鴻監禁23年10個月,黃振強被判囚13年半,從犯證人彭軍壕判囚10年。
案中槍手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罪、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三項罪名,被判囚12年。
吳智鴻團夥成員賴振邦,被陪審團裁定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判刑10年10個月。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罪,判囚5年10個月。
陳玉龍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判囚9年。
法官張慧玲判刑指出,本案比「賊王」葉繼歡案嚴重,後者為錢財及逃避警方而犯案,本案則為殺害警察,製造社會恐慌,顛覆政府為目標,故本案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量刑起點將遠超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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