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2019年8月31日,一批黑暴分子在港島區掀亂,其中一名涉案法律系女學生被裁定暴動和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脫。律政司早前就無罪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將暴動罪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女生不服上訴庭裁決,申請向特區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指申請方提出的法律論點,並非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拒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其案件將於11月28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律政司:案例已確立相關法律論點
上訴申請人湯嘉欣,於2021年8月被原審法官李俊文裁定湯暴動和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今年6月,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原審法官就暴動罪的無罪裁決和撤銷相關訟費命令,並將案件該部分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同時重新向被告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每月往警署報到等。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罪名不成立的裁決。
案件今年8月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時,辯方透露已就律政司上訴庭得直的裁決提出上訴,等候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指,申請人於7月19日存檔動議通知書,以案件具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論點為由,並提出三個問題,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律政司反對申請,指三條問題牽涉的所謂法律觀點,在過往的權威性案例中已得到確立。
該三個問題包括:上訴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考慮過的證據,達至與原審法官不同的基本事實裁斷或結論,從而撤銷原審法官的無罪判決?上訴庭在什麼情況下,可將原審法官裁定的合理疑點,或控方案情的缺失,改判成被告沒有作供下的臆測?上訴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在不給予明確指示或指引下,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而非重新審訊?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未考慮「疊加效應」
對問題一,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終審法院的案例提到,如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斷是「有悖常理」,即屬法律上犯錯。申請方聲稱上訴庭只因為不同意下級法院的事實裁定,以其看法取代原審法官的決定,是有違案例原則云云,但上訴庭表示,並沒有質疑原審法官就個別環境證供的裁決,或干預他就個別證供的評估,而是原審法官錯誤地把環境證供逐一分拆考慮,沒有充分考慮「疊加效應」。
就問題二,上訴庭反駁指這只是一個包裝成為法律觀點的偽命題,無須終審法院處理,並引述早前頒下的判詞指,原審法官就環境證供逐一分拆考量,「為答辯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是「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在被告不作供的情況下,法庭不能假定他們有罪或作不利推論,但同樣表示他們沒有提供證據來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的證據,「法庭無須為他們,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可能性。」
就問題三,上訴庭引用案例給以反駁,指上訴法庭命令案件在區域法院恢復或繼續聆訊的權力已在相關案件中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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