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遷 吉林省政協委員 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早前「屠龍案」在高等法院進行審判,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作出檢控,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罪成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不過,經過陪審團長達23小時的退庭商議後,最終只裁定一名被告罪成,其餘六人脫罪,引起了社會極大關注。

此案判決引起討論的其中一個焦點,是陪審團制度是否能促成公正審訊。因為「屠龍案」是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提控的案件,備受公眾關注,被告策劃的襲擊計劃有組織有預謀,一旦實施成功,很可能引致重大傷亡,不僅警察受害,還會波及無辜市民,性質相當嚴重。

可是,案中七名被告中六人脫罪,僅有一人獲一項罪成,與案件的嚴重程度構成極大反差。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亦表示,裁決令不少警員感到意外,他個人亦憂慮在「充分證據及指控下有咁樣結果」,會令年輕人有錯覺,無須承擔刑責。

「屠龍案」被告先後於2019年年底被拘捕及起訴,鑑於當時香港國安法尚未公布實施,所以控方以反恐條例進行起訴。由於案件並非以香港國安法起訴,故一如一般高院刑事審訊,在審訊時設陪審團。當時警方經過多方搜證,證據確鑿,包括有直接證據、環境證供作佐證,共有十四人被起訴,當中有七名被告承認控罪,並有兩名認罪同案被告在庭上指證其餘不認罪的被告,案件事實非常清晰。

「屠龍案」明顯已涉及恐怖主義活動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元素,涉案被告若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犯法,控方定必會以香港國安法作出起訴,而非反恐條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六條,列明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基於保護國家秘密、及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可無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

現今於英國、愛爾蘭、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地,在認為陪審團有危險或為了公正審訊前提下,法庭亦會不設陪審團審訊,特別是涉及恐怖主義活動或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世界各地都不會交由陪審團裁決。涉及香港國安法律的案件不設陪審團,交由國安法官審理,國安法官的委任機制公平公正,可杜絕任何別有用心之人利用陪審團制度的漏洞影響國安案件的審訊結果。

國安案件有別於其他刑事案,外國反華勢力一直大肆抹黑本港國安法律,針對支持國安法律、維護法治的市民的起底事件屢見不鮮,更有人在網上鼓吹一起報名做陪審團放「手足」,這些行為都會令其他陪審員受壓,或影響其判斷力,不利彰顯法治公義。

陪審員並非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人士,社交媒體、輿論難免影響他們的分析力及判斷力,導致審訊不公。在「屠龍案」此類案情複雜、涉及國安問題的案件設立陪審團,明顯值得商榷。

香港奉行普通法,陪審團制度屬其中一環,當然不應因為一宗案件裁決,就質疑普通法制度的合理性。不過,特區政府有需要審視陪審團制度,在涉及國安的案件中,慎重考慮使用陪審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