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對辯方指稱在本案之前,法庭並沒有就新聞工作者的限制訂下指引,因此被告只是「誤墮法網」的說法,法官郭偉健昨日在判詞中指出,當法庭裁決一名被告人是否發布煽動刊物時,首先考慮的是相關刊物是否具煽動意圖,假若答案為否,案件完結,被告人無罪,但假若答案為是,法庭才再進一步考慮被告人本身是否具煽動意圖,無論是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
蓄意或罔顧後果自然要負責
郭官認為,對新聞工作者而言,他們考慮的次序可以對調。假若任何人包括新聞工作者意圖發布批評政府及/或政權的文章,他可以先考慮他發布這篇文章的意圖是什麼。假若他對中央和特區政府進行抹黑和中傷,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認受性或權威、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或地位及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或意圖嚴重損害中央或特區政府與香港居民之間的關係,及香港居民相互之間的關係,他自然要承擔罪責。
建基事實批判 不謀「偷雞」怕什麼
另一方面,假若他的意圖是符合法例的訂明,不是為了抹黑、中傷、散播仇恨或恐懼,而其批評或意見是以事實為基礎,並透過適當的驗證和證明手段確保事實的真確性,及在呈現、描述和敘述他的評論或意見時,保持真誠和公正的態度,根據傳媒的倫理守則進行,在這種情況下, 即使他的批評是猛烈和尖銳,也不會干犯煽動罪。
郭官認為,只有那些意圖「打擦邊球」的人才會擔心誤墮法網,因為他不是從他的意圖出發,而是從言論或文章的內容是否可以「偷雞」出發。法例早已提供指引,傳媒工作者可以發布什麼或不可以發布什麼,重點是在於發布者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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