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港大學生會評議會2021年7月通過所謂「哀悼」刺警兇梁健輝的議案,時任主席張敬生等4人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後承認交替控罪煽惑有意圖傷人各被判囚2年,今年9月就刑期上訴,獲減刑至判囚15個月。張敬生上周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懲教署即時釋放他。高院原定由法官高浩文處理,不過昨日開庭改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處理,黎官指出,行政長官已根據《維護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為案件涉及國安。
特首已發證明書 指案件涉國安
張敬生9月20日由律師代表申請人身保護令,高院法官張慧玲翌日處理單方面聆訊,引述書面申請指張敬生認為他應獲獄中行為良好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故在刑期上訴得直後應即時獲釋,但仍被懲教繼續羈押。張官指未能確認張一方的說法屬實,有待懲教署一方給證供,遂押後待另一法官高浩文審理。
昨日甫開庭,國安法指定法官黎婉姫指出,行政長官在上周六根據《維護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指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涉及國家安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遂轉介案件讓她審理,周一先作指示聆訊,未正式審議。
黎官又表示,押後周二(24日)早上11時半再開庭處理保釋事宜,另解除保釋程序的報道限制,並定於下周三(10月2日)進行申請人身保護令聆訊正審。
翻查《維護國安條例》第115條「行政長官就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列明除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述的情況外,行政長官亦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某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法院如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收到行政長官根據本條就某認定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即視為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取得行政長官就該認定問題發出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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