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律第458章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法庭可裁定消費者無須強制執行「不合情理合約」。對於舒適堡涉款186萬元的個案,女事主被游說加簽兩張合約,分別於2026年及2037年生效,那13年後才生效的合約是否屬於法律上的「不合情理」?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可保障消費者法律權益,但條例未有具體訂明何謂「不合情理合約」,謹列出法庭可考慮的事項。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查詢時表示,法庭會主要考慮幾個因素,首先是消費者與另一方之間議價地位的相對實力。他舉例指,假如情況發生在校長及學生,則屬不對等的地位,但在健身室這種場景,較難有此情況。第二個考慮因素是,消費者是否知悉合約內容,例如訂明提供的服務、合約年期等。另一個因素是,服務銷售者在簽約時有否遇到不公平手法,如「呃、取巧、疲勞轟炸」等,若簽約時有相關情節,亦可推翻合約。

陸偉雄表示,法庭會考慮消費者是否知悉合約內容、有否受不公平銷售手法誤導等因素,若當中沒有不妥,你情我願知悉13年後生效則「與人無尤」。不過,若法庭裁定一張合約屬不合情理,可判消費者無須強制執行該合約,或只無須執行不合情理的部分。

他表示,香港未有就強制冷靜期立法,現時市面上常見的7天冷靜期,僅是部分公司的決定。他認為,涉及健身室、美容院的爭議時有發生,今次更涉及舒適堡這麼大的品牌及大量投訴,認為當局應與並進,盡快為冷靜期立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香港文匯報記者 曾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