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滿足「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等條件,例如有逃亡嫌疑、再犯的可能、偽造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等等,為了避免嫌疑人做出影響偵查或審判的行為,會由法院裁定羈押。

若是符合犯罪嫌疑重大及法定羈押事由,但沒有羈押的必要,則可以改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果沒有羈押,也沒有具保或其他強制處分的必要,則為「無保請回」。

無保請回的可能狀況很多,並不代表之後就不會被檢察官起訴。

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嫌疑人與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之前,均推定為無罪,不管是請回、交保或羈押,都只是為了確保之後的偵查、審判可以順利進行,和是否起訴、犯罪成立與否,並沒有直接的關聯,也不會影響後續的刑事或民事究責。

如同前文所說,要是符合犯罪嫌疑重大及法定羈押事由,但沒有羈押的必要,就可以改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中具保等同於交保,也就是透過「支付保證金(保釋金)」的方式,來換取查案期間的人身自由。至於保證金的金額,則會由法官依據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社會地位、情節輕重等綜合狀況來評估。

同樣,交保不等於無罪釋放,這筆保釋金的最終目的,其實是為了確保當事人會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期出席開庭。當法官撤銷羈押或結案時,保證金就會退回給具保人。 ◆來源:雅虎、中央社